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原文如下:
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公路的货车,应当规范装载和运营,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二、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及现场工作人员引导,有序驶入货车专用检测通道接受检测。对存在以下行为的货车,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一)未经称重检测的;
(二)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
三、所有经过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必须卸载后方可放行,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和记分,实行“一超四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不按规定进站的,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实施处罚和记分。
四、违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有关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有关厅
2020年4月3日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云南省治超的认定标准是2017年有关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有关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7.特殊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有关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9.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10.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来源:卡友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