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状
经公安机关最终侦查证明:2005年3月3日下午六时许,王邦狮与其姨父陈永祥以要租金为名闯进向阳幼儿园,让杨小云撤案。杨小云提出被骗的新关学校转让费三点五万元转让费的处理问题,因双方商谈不成,杨小云打电话叫了解此事的家长解文生解决此事。陈永翔借故离开,因王邦狮与杨小云、侯向阳、解文生三人意见不合,引起矛盾升级,王邦狮手持菜刀将解文生头部砍伤,侯向阳见状上前阻挡,王邦狮又持刀朝侯向阳头部脸部连砍三刀,杨小云见状忙拨打110,王持刀朝杨小云头面部连砍两刀后,先后窜到二楼教室和一楼办公室,将门窗砸坏。之后二次欲上楼,杨小云怕伤及孩子阻拦,王又朝其面部连砍几刀,并狂叫着:“砍死你!”侯向阳又来护杨小云,王持刀再砍侯向阳。之后,王持刀逃离现场

   

控 诉 材 料

 

      我是山西运城市新绛县“幼儿园惨案”的受害人之一杨小云,女,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新绛县向阳幼儿园园长,住新绛县紫光华庭小区。联系电话:13835971201,现在向您控诉山西省运城地市政法系统集团犯罪窝案的有关情况,希望你们高度重视,彻查此案。

一、背景与简况

     2004年,幼儿园xx犯王邦师协同父亲王双财、妻子王小会隐瞒事实真相,采用剪贴、挖补、重印复印、加盖公章伪造协议等欺骗手段骗了杨小云办学款3.5万元。事情败露后,耍赖不给退款,杨小云报案。2005年3月3日晚,王邦师便率其姨夫陈永祥闯进幼儿园要求杨小云撤案,但拒不退款,杨不答应,王邦师持刀便砍,连杀三人后潜逃。

     案发后,有凶犯的妻姐李靖(新绛县文明办主任)上窜下跳拉关系并介绍和行贿,对受害人进行诬告陷害。在运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冯文(王小会的表兄,系原新绛县公安局长) 和新绛县检察长姚江华(王邦师稷山师范时同班同桌同学)的操纵下,由时任新绛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永生安排,使新绛公安长达8个多月不抓凶犯,在多方压力下被迫归案批捕后三天就被无病取保放了出来。由此,造成了运城新绛县、市两级公检法司集体犯罪:徇私枉法、大肆xx,诬告陷害受害人,警匪一家共同酿造了山西罕见的冤假错案长达三年无人管。2007年十七大召开,真相大白后查出涉嫌犯罪的执法人员及凶犯家亲朋33人,其中只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虽揭开了腐败案的冰山一角。但因调查人员也受贿枉法,该案一直未能揭开真相。

二、控诉事实与理由

    2004年2月2日,王邦师、王双财、王小会父子媳三人密谋、隐瞒新关学校和私办的汾河湾学校已被县政府决定撤并停办的事实真相,采用剪贴、挖补、重印复印、加盖公章编xx协议等欺骗手段,以惯骗犯王双财名义与杨小云签订新关学校(实为已停办卸牌的汾河湾学校)转让协议。

     2004年2月8日由王邦师、王小会骗取杨小云现金3.5万元(有收条为证)。事后,杨小云得知受骗向县教育局反映,此时县教育局勒令王邦师、王小会撤职停薪,要求其退还骗取的3.5万元办学款。

     2004年10月25日迫于无奈,索还无果的杨小云向新绛县公安局经侦队(科)报案,由干警议天明主办,一周后核实确认该三犯构成诈骗罪,并移交公安局法制科,经法制科同审共认构成诈骗罪。

     法制科长王光辉拒不正式立案,并回答杨小云说:“检察院姚检(姚江华)不批准,就不能立案。”案过近半年,款未追回,杨小云再催,王光辉将杨小云催案一事告诉了王邦师。

      王邦师得知后,于2005年3月3日晚7时许,伙同其姨夫陈永祥闯进向阳幼儿园威逼杨小云撤案,但据不退款,被杨拒绝。陈借故离去叫人,王邦师便找到了在幼儿园厨房上班的姨母杜花,让其支走在厨房门口砍白菜的皇兰英。然后借机操起菜板上的菜刀欲行凶并叫喊:“不撤案,我砍死你!”,中班幼儿家长解文生拦住夺刀,王邦师便向解文生头上猛砍两刀,受害人侯向阳见状后上前阻拦,王便向侯头部猛砍数刀,杨小云见状马上呼喊师生进宿舍,急忙掏手机拨打110,王便朝杨头部连砍两刀,并狂叫:“砍死你!”后窜至二楼欲对寄宿的幼儿们下手门未被敲开,又返回一楼办公室打砸后,再欲返二楼时,杨小云拼死阻止,王狂叫:“砍死你!砍死你”手起刀落,又朝杨头面部猛砍几刀。杨应声倒地后,侯向阳哭喊着扑过来抱杨小云,被王再次连砍5刀,。王邦师确认受害人杨小云、侯向阳已死后,欲走又返回并狂叫着:“那个(解文生)管闲事的呢?把你也弄死算了!”因解文生爬到锅炉房,死死地将锅炉门顶住,王邦师用刀砍脚踢锅炉门未打开才离去......

       王邦师到其妹王淑霞诊所告诉了她,王淑霞提供一辆110型摩托车和2000元现金让王邦师连夜逃窜。

       2005年11月12日晚上,杨小云打电话强烈要求运城市公安局段旭忠,马上通知冯文上手抓段抓凶。但第二天的2005年11月13日,王邦师奇迹般的在新绛县公安局假投案自首了,次日被刑拘。其不但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诬告陷害杨小云拿刀砍伤其的假病历;王双财先后向被害人裴森良行贿1500元,向仪振山行贿3000元,王双财、王小会向宁海山行贿500元,并多次送礼,宴请有关人员,王小会为诬告陷害杨小云,长期控制宁海山帮助其为王邦师减轻或免除刑罚。不惜采取卑鄙无耻的性贿赂、性劳酬、性控制等手段,与宁海山保持两xx易关系长达二年有余。终于达到诈病取保,伪造证据,诬告陷害受害人并使xx犯王邦师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同时,使头部被砍五刀重伤致残,办学款被骗,医药费花了八九万受害人杨小云要受到刑事追究。

2005年11月30日,王邦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依照入监前与王双财、王小会、宁海山的策划,多次假装心脏病,由副局长王永生指使,并有史有明(看守所干警)出具一份夸大王邦师病情的xx明,有在裴森良、仪振山关照先,由杨志强主谋提议并提供6542(颠茄片)送交给凶犯父亲王双财,王又让监管所长仪振山偷递给看守所长裴森良让王邦师在体检前服用,在新绛县人民医院假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律不齐”、“心肌炎(待确诊)”。在受害人的恳求下,12月1日又到运城市中心医院复查,但查前仪振山又给王邦师6542药片,李靖也赶往市中心医院找某副院长打通雷惠玲主治医生这一关键环节,陪同仪振山、王邦师,在未对王邦师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更未讲明系在押人犯,还未经该医院专对在押人员鉴定委托的维权部登记委托,私自对王邦师进行了复诊为“二级高血压”、“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待确诊)”。12月2日干警宁海山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将又违法、还系假复诊结果改为新绛县人民医院假诊断结果一致;裴森良再次向王永生做假汇报;王永生与王双财系多年兄弟相称关系,明知系冯文亲戚,一不看诊断;二不查病历;三不审程序;四仅听汇报又不召开会议研究;五指使法制科长史巧玲制作一份假会议记录,石巧玲在制作会议记录时还两次变更、涂改医院证明,使其病情更加严重;王永生不顾杨小云提供大量的证据便私自签字同意,硬是瞪着眼睛把故意xx犯给放了。还让分管办案的副局长陈怀亮签注意见,陈怀亮不审查,便在报告上签上“同意、陈怀亮,11.30”的字样,使王邦师顺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06年元月,王邦师被违法取保候审出来第4天就骑着摩托车带着他两个孩子,疾驰在新绛汾河弯大桥上;第9天就在菊花酒楼大吃二喝并扬言:“球!没事,咱家有人,过几天我就能上班了”;第16天就伙同妻子王小会到张婵娟老师家要所有老师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进行了疯狂的xx活动;与此同时李靖还派小车司机马小四在大街上拦住杨小云说:“李靖让我转告你:王邦师没病出来了你知道吗?花三十万五十万给公检法,也不给你一分钱”并与王小会、宁海山再次密谋,由王小会分别找到姨夫陈永祥、舅舅常文奎、朋友宁红义让三xx人出具xx词,诬告陷害杨小云先持刀动手砍伤王邦师,王邦师才自卫夺刀将杨小云等人砍伤,与姚江华对马根龙、宁海山十个月前交代的:“抓!抓!抓!人家是自卫,你们抓什么?”相吻合。元月5日到20日间,宁海山严重违反办案程序之规定,先后在王小会家中,龙兴派出所一人或由王小会在场的情况下,对陈永祥、常文奎、宁红义提取“在门缝中看见杨小云拿刀”的xx言材料。运城市政法委、市纪检委分别组成专案组、分别调查此犯罪窝案时,王双财、王小会、宁海山、陈永祥、常文奎、宁红义、冯剑、宁合法等再次订立“口供咬死不能变”的共守同盟。更为恶劣的是王邦师、王小会还找到证人张婵娟封口,要求知情人张婵娟向调查组作“什么也不知道”的证言。还向证人张婵娟索要案发现场其他几名目击证人的电话号码,妄想一一封口,气焰十分嚣张。王邦师多次向公安局机关诬告陷害“杨小云拿菜刀砍我的背上,额头上、左眼眉及左眼下方”、“王淑霞对我的左额进行清洗、包扎”。又被王建民、南岗民、宁海山、王来水荒唐的在案发15个月后的2006年6月4日,到《向阳幼儿园》做证实陈永祥、常文奎、宁红义能看见杨小云拿刀砍王邦师的假《现场勘察检查工作记录》多达七张,并绘制了所谓的平面图。

      2006年2月23日19时许,兰海军、宁海山、贺文龙等人又亲临向阳幼儿园做了《侦查实验笔录》结论为:“天黑后,通过向阳幼儿园大门门缝观察,当门内灯亮时,可以看清门内2米左右处站立人的面貌及其外露手是否持有物品是可能的。”又帮助王邦师、王双财、王小会、陈永祥、常文奎、宁红义诬告陷害杨小云先拿刀砍王邦师事实存在。同时又证实了同日办取保候审放出时的2005年12月1日由宁海山、兰海军出面并介绍,由卫振中、贺文龙、卫强、谭正民以新绛县法医检查所(2005)公法检字第17号技术鉴定书“王邦师损伤系轻伤”的结论相呼应。给王建民、姜平官、姚江华用起诉书保护罪犯,严惩受害人的徇私枉法犯罪创造了十分充足的“证据”王智伟于2006年2月20日签章新绛县公安局违法的新公诉字(2006)06号起诉意见书“杨小云拿一把菜刀,在王邦师背后砍了一刀,王邦师急忙转身,杨小云又朝王邦师砍了几刀……杨小云损伤系重伤,侯向阳损伤系重伤,解文生损伤系轻微伤。王邦师损伤系轻伤”。由此,将王邦师的故意xx犯罪在众司法干警的包庇下有意按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检察院呈报。而新绛县检察院于2006年3月2日由王建民起草,姜平官审核,姚江华定调的新检刑诉(2006)18号起诉书决定对“杨小云(另案处理)”。同时,偷换杨小云报案材料,隐匿案发现场四个目击证人证言和八张血淋淋的照片。就此,达到了姚江华代表检察机关利用法律所赋予权利保护罪犯,严惩受害人之目的。实现其“抓!抓!抓!人家是自卫,你们抓什么”的事前犯罪预谋。

     2005年7月23日10时许,杨小云接到幼儿园家长举报,王邦师在老家兰村出现,杨急忙给派出所长马根龙打电话,马根龙称:“马上安排抓捕”。但过了近2小时,马根龙不出警,幼儿家长催问,杨再次打电话给马,马称:“我在吃饭”。同时下午3时,马讲:“你站着说话不腰疼,等我把饭吃了吗?”说完就挂机。4时、5时、6时多次给马打电话,马均决绝出警,{zh1}关掉手机。第二天侯向阳找马,马说:“你老婆讨厌死了,昨天一直打电话,我孩子上学正请人家吃饭。”马根龙因不出警、不抓凶有功,后被提升为局长助理,由兰海军接任龙兴派出所所长职务。

     兰海军上任所长后,杨小云找其催案,正巧李靖给兰打电话:“海军,我马上要提升了,你掂空拿点东西去见一下姚检(姚江华),姚检是咱自己人,以后对你有好处。”杨在一旁听的一清二楚,杨多次找兰海军、史巧玲、王永生等人要求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委托手续,该三均不出具委托书,逼迫杨小云只能于2006年3月23日,在案发后一年余才由县法院故意委托称:“王邦师被杨小云砍伤后夺下杨手中菜刀,侯、杨解三人夺王邦师手中的菜刀,王先后将三人头、面部砍伤”的假事实经过。否则,县法院也拒绝委托。

2007年10月26日,市政法委受中央、省委政法委指示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赴新绛县调查时,兰海军怕其被查处,用警车接上杨小云嫂子的妹妹李小桃夜半找杨小云赔礼,第二天同李小桃又拿着5万元钱,让杨小云写个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子并表示若真没事了,再给杨5万元,杨拒绝收钱款。也未写条子,并气愤的讲:“你们就不是正经人,当时你告诉我不抓凶的原因是案发初没几天,姚检(姚江华)就把宁海山和马根龙叫过去说:‘抓!抓!抓!人家(王邦师)是自卫,你们抓什么!’人家检察长这么一说咱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吗?后来就不敢抓,这都是宁海山对我说的”。为此杨问:“你敢不敢站出来作证?”:兰说:“我不敢!要是说了官司一完你没事了,我这个所长马上就别干了,要是姚江华今天不干了,我明天就敢说”。杨说:“你身为所长一句公道话都不敢说,你走吧。”为此,兰海军就向调查组李刚孝行贿送礼,使其大量的犯罪事实还是被调查组隐匿,未被查处。

      史巧玲接任王光辉法制科长后,与王永生等制作假会议记录,给王邦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制作假会议记录时,两次涂改,变更医院诊断证明;起草颠倒黑白的的起诉意见书,伙同宁海山、王建民等人偷换杨小云报案材料,当着杨小云面同王永生坐上王邦师妻哥家派的小车去福林大酒家吃饭接受宴请;伙同兰海军等人拒绝为杨小云、侯向阳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对王双财、王小会及三家证人、四个伪造病历的等犯罪分子多次制发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故意包庇犯罪分子逃避刑罚。

     王建民、姜平官、姚江华身为检查干部,对罪犯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故意隐匿案卷证据材料。并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起草枉法起诉书,对被害人“杨小云(另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姚江华还把证人证言交给王邦师、王小会,让其持证言向证人核对笔迹,进行威胁,气焰十分嚣张。

     冯文身为运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对自己分管的新绛县自己亲属王邦师刑事犯罪xx一案,拒不依法自行回避,不督办、不抓凶、不通缉、不上手段,还打电话给副所长宁海山、副局长王永生等原手下干警说:一定要搞定!使王邦师长达八个多月逍遥法外,杨小云曾先后十多次找到冯文哭诉,冯文不但不管还指着杨小云的鼻子威胁说:“不准你说我和对方是亲戚,你再说我马上派人把你抓起来!”明目张胆的放纵、包庇罪犯。

     李靖身为新绛县文明办主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胞妹夫王邦师故意xx犯罪,其胞妹王小会等三人诈骗杨小云3.5万元,教育局将其妹撤职,二人犯均停职停薪,还为其四处活动,打通运城市中心医院鉴定关节帮助王邦师制xx病历帮助伪造证据,故意包庇犯罪。

     李刚孝身为市政委专案调查组查案人员,接受兰海军贿赂,还给兰海军草拟让杨小云给兰海军写个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子,亲自交给杨小云,故意包庇犯罪分子免受刑罚更是违法。

     运城市、县司法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3条及{zg}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将集团犯罪窝案化大案为小案,故意分散在多个基层检察院、法院漏罪漏犯起诉,分散枉法下判,使犯罪分子均受到从轻或减轻刑罚。间接对受害人实施二次伤害。

新绛县价格认证中心违反规定接收新绛县公安局的委托,对王邦师、王双财、王小会诈骗犯罪移交杨小云的新关学校家具不属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假以赃物进行价格评估,并违法出具两份《价格评估书》,帮助诈骗犯减轻刑罚。新绛县公安局私下收取三xx人、四个伪造病历的等人各愿赔偿杨小云两万元的钱,分文未给杨小云,却出具xx上写“杨小云领取三人给的6万元赔偿款”等其它违法犯罪、侵害受害人的事实详见案卷。他们偷鸡摸狗,欺上瞒下,权大于法!

      运城市人身伤残鉴定中心主任高琛,也因一些“潜规则”也伸出黑手帮助xx犯王邦师减轻罪责,在对杨小云、侯向阳二人搞伤残等级鉴定时,故意隐匿CT片子(两张)并将二人头部七处骨折全部漏掉,有意作梗来包庇犯罪分子减轻刑罚。但等受害人得知后,于2009年6月22日申请其补充鉴定时,又百般刁难杨小云“你就没给CT片”。杨说:“我们没交CT片你为何在鉴定结论书中能写上CT片两张呢?”。高琛无奈谎称:“两张CT片早被新绛县法院借走”并对“漏掉七处骨折”解释说:“当时是因你二人的面部瘢痕太明显,一进门就把我们鉴定人员的注意力给吸引住了,就忘鉴定你们的骨折部分了。”杨小云更无奈。只好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做补充鉴定,并经运城市中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再次盖章委托,该中心不但拒绝鉴定,还要违规强行收取杨、侯二人二次鉴定费用,又强行将该中心的过错责任强加给受害受鉴人杨小云、侯向阳。还以“但杨小云以补充鉴定必须提高原伤残等级为条件,决定是否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不能依法进行。现将杨小云提供的鉴定材料退回”市中级法院。但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违反规定用白条将有关材料退回中院刑事审判{dy}庭。而该审判庭办案人员不审查,不调查,便于2009年8月4日草率给杨小云、侯向阳下发了该庭于7月30日违法《通知书》,并决定:“杨小云以补充鉴定必须提供原伤残等级为条件,决定是否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不能依法进行”而告终。

      新绛县教育局原决定:王邦师、王小会明目张胆的诈骗杨小云3.5万元办学款,被责令停职反省给杨小云退款的处理,在李靖的活动下不但停止了执行反而还把王小会荣调到县纪委上班。后县教育局、卫生局为配合迫害杨小云,于2007年6月1日前又违法查封向阳幼儿园厨房,导致上百名幼儿、学生无法吃饭、喝水,给杨小云、侯向阳造成很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严重扰乱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教学秩序。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及姚江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及段运生、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捕处个别检察官,由姚江华利用其在市检察院工作多年的关系暗地操作,李靖配合,逐级违法呈报王邦师、王双财、王小会不构成诈骗罪的报告材料,违反诈骗犯罪管辖规定,由山西省检察院批捕处批文三诈骗犯不构成诈骗罪,使王邦师假借索要房租费进行敲诈勒索,逼迫杨小云撤销其已向新绛县公安局所报的诈骗案,演变成杨小云“拒付租金”经济纠纷案的“恶人”,又持刀先砍伤王邦师,导致王邦师自卫,而逃避其故意xx罪的刑事惩罚。

     新绛县检察院的公诉科长王建民、姜平官、姚江华抽掉、隐匿杨小云案发时的四位目击证人证言和八张血淋淋的伤残照片。将王邦师故意xx,伙同众犯诬告陷害杨小云的集团犯罪窝、串、群共同犯罪案,变成了王邦师防卫过当、过失故意伤害案,还要对杨小云“另案处理”受到刑罚。由此,不难看出:新绛县、运城市、山西省三级检察院保护罪犯,严惩受害人已达到了疯狂的地步。

三、公检法司执法人员的犯罪问题

    在本案侦查(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批捕)、审判期间,运城市、新绛县众多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

(一)运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冯文、新绛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永生、法制科科长史巧玲涉嫌徇私枉法,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1、关于诬告陷害:案发后,冯文安排时任新绛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永生、宁海山等干警,指挥执法人员编造证据,捏造杨小云先持刀砍伤王邦师的事实,诬告陷害杨小云,枉法将无罪的受害人追诉到法院。

    2、关于包庇:冯文、王永生让公诉科长王建民隐匿、销毁受害方仅有的四个证人的证词和八张血淋淋的伤残照片,放上凶手11个月后搞的xx词和假物证的两张照片,严重扰乱了司法公正!并大胆的指使法制科长史巧玲制作一份会议记录的同时,两次变更、涂改医院证明。偷换杨小云报案材料和证人证言,拒绝为受害人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对王双财、王小会等犯罪分子多次制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3、关于违法取保候审:冯文、王永生、史巧玲串通法医贺文龙、卫强给王邦师做虚假法医鉴定,李靖打通雷慧玲医生,未经该院专对在押人员鉴定委托的维权部登记委托,私自对王邦师进行了复诊为 “王邦师损伤系轻伤”的鉴定。

   4、介绍贿赂、徇情枉法:王双财在冯文的授意下,先后向主办民警及驻监所监察科科长行贿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5、违法查案、故意犯罪:市检察院发现新绛县公安局确实需要回避时,便书面建议由市公安局侦查此案(有2007年10月31日运检侦监建字[2007]1号建议书为证),被冯文断然拒绝,并指定还由新绛公安局侦查。

   6、打击报复受害人:冯文亲自给原来的手下马根龙、宁海山、王永生等打招呼,放纵包庇其表妹夫王邦师免受刑事追究。杨小云曾十多次找冯文,冯文拖延不办,还指着杨小云鼻子威胁说:“不准你说受害人和对方是亲戚,你再说受害人马上派人把你抓起来!”

     综上,冯文身为运城市公安局主管新绛刑事案副局长,通过南钢铁向受害人传达:“你没人就别告!王邦师有人,人家找的是他家亲戚冯文,现在是市公安局副局长”,且又在新绛县公安局工作多年,干警均系其同事或属下,依法应当回避反而枉法积极参与案中,徇私枉法构成故意犯罪,并导致此案变成了窝案、串案,集团犯罪大案,使众多干警卷入此案犯罪中。上至新绛县公安局局长、法制科长、公诉科长、下至派出所、看守所、司法鉴定的法医、执法民警等均涉案其中。

     冯文、王永生、史巧玲、贺文龙等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院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

运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段运生、新绛县检察院检察姚江华长涉嫌徇私枉法,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1、徇私枉法该批捕的不批捕。新绛县公检法司新串通制xxx错案三年没人管的情况下,杨小云自己查案自己破案,铁证如山摆在面前。可是在姚江华的指使下:三个xx人,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王家父子三人诈骗,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医生伪造病历,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等(有一次次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为证!)导致罪犯们更狂。

    2、包庇罪犯。案发后,姚江华把侦查人员马根龙和宁海山叫过去授意说:“王邦师是自卫”。同时,在冯文、姚江华的坐镇指挥与安排下,他们对王邦师有计划的假投案及投案后及时办理取保候审进行活动。据宁海山讲:因检察长姚江华和凶手王邦师是稷山师范时的同班同桌同学,关系非常密切。(1)凶杀案发生后没几天,新绛县检察长姚江华就把他和所长马根龙叫过去圈框定调的说:“抓!抓!抓!人家是自卫你们抓什么?!”;(2)公安局八个月不抓凶犯,杨小云去检察院反映,姚笑着说:“抓凶手是公安局的事咱检察院管不了”;(3)凶手被无病取保, 杨小云哭着找到检察长姚江华反映姚江华笑着说:“凶手不是我们放的,你找看守所去,我们管不了”;(4)起诉书到法院,把受害人写成了拿刀砍人的狂徒,黑白颠倒!杨小云又一次哭着找到姚江华时他摊开双手笑着说:“没办法,公安局是炒菜的,我们只是端盘的,你去找公安局吧!” ;

      检察院在递交法院的案卷中抽掉受害方四个目击证人的证词和八张血淋淋的伤残照片,听证会上检察长姚江华竟然说:抽掉证词和照片是因为他们认为不重要。试问:受害人仅有的四个目击证人的证词和八张血淋淋的伤残照片不重要,难道凶手找的十一个月后xx人的后补证词和伪造的一个破棉袄的两张照片重要吗?王双财说案发后他们给了姚江华十万元。

     就此,达到了姚江华代表检察机关利用法律所赋予权利保护罪犯,严惩受害人之目的。

    3、 违反程序、干扰独立办案:姚江华、段运生利用其在市检察院工作多年的关系,将诈骗案违规上报省检批示,违反诈骗犯罪管辖规定,由山西省检察院批文三诈骗犯不构成诈骗罪,使诈骗案演变成拒付租金经济纠纷案的,而逃避其故意xx罪的刑事惩罚。市检主管公诉的段运生说:“我们这是下级{jd1}服从上级,没有理由,你找省里去!”

     综上,段运生、姚江华抽掉、隐匿受害方四位目击证人证言和八张血淋淋的照片。将王邦师故意xx,诬告陷害杨小云的集团犯罪窝、串、群共同犯罪案,变成了王邦师防卫过当、过失故意伤害案,还要对杨小云“另案处理”受到刑罚。

     由此,姚江华、段运生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其他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

     在本案监管、法医鉴定期间,运城市、新绛县看守、法医等徇私枉法,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

     裴森良身为看守所所长,接受罪犯钱财、宴请,指使狱警史有明出xx,帮助罪犯王邦师办理取保候审;史有明身为看守所干警,为使xx犯王邦师失去监管,出具一份虚假病情的证明材料。冯文让李婧找到运城市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高琛,让其帮助王邦师减轻罪责。在2006年给受害人搞伤残鉴定时,只对受害人面部斑痕作出鉴定,故意将头部7处骨折全部漏掉没给鉴定,还将四张CT片隐匿。 

     故此,高琛、裴森良、史有明涉嫌伪造证据、徇私枉法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7年10月26日,市政法委受中央、省委政法委指示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赴新绛县调查时,李刚孝身为市政委专案调查组查案人员,接受兰海军贿赂,还给兰海军草拟让杨小会给兰海军写个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子,亲自交给杨小云,故意包庇犯罪分子免受刑罚更是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受贿罪进行查处。

     李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胞妹夫王邦师故意xx犯罪,其胞妹王小会等三人诈骗杨小云3.5万元,教育局将其妹撤职,二人犯均停职停薪,通过雷慧玲给王邦师出具了假病历诊断等行为。贿赂运城法医鉴定中心主任高琛,在给受害人搞伤残鉴定时从中作梗,故意漏掉受害人重要的头部七处骨折不给鉴定从而达到减轻故意xx犯王邦师罪责,应当以介绍贿赂、行贿、伪造证据、包庇罪立案调查。

四、两点诉求

综上,究其原因为以下几点:

    1、从程序上看

     依联合调查结论不难发现,涉案人员多是公检司法部门执法人员;且冯文系运城市公安局主管新绛县刑侦工作,与案件当事人王小会具有影响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公正的亲属关系。更主要的是涉案执法人员及亲朋33名,冯文、段运生、李靖等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执法人员)立案侦查应属检察院管辖。

故此,运城市公检法侦查、检察、审判本案不当,应予回避。

    2、从实体上看

      首先,联合调查组涉嫌受贿贪墨、徇私枉法,兰海军等人向调查组组长李刚孝行贿送礼,使其大量的犯罪事实还是被调查组隐匿,未被查处;其次,冯文(市公安局)、段运生(市检察院、王永生(县公安局)、姚江华(县检察院)等涉案其中,触犯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不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杨小云而使她受追诉,而且对明知是有罪的人——王邦师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致使受害人杨小云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因包庇重大案犯(xx犯王邦师),使其逍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再次,李靖、史巧玲、高琛等故意犯罪与上述涉案人员在冯文、姚江华、段运生的安排下使运城市两级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3条及{zg}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将集团犯罪窝案化大案为小案,故意分散在多个基层检察院、法院漏罪漏犯起诉,分散枉法下判,使犯罪分子均受到从轻或减轻刑罚,从而达到徇私枉法。

五、控诉请求

     综上所述,涉案人员在主犯冯文、姚江华、段运生、李靖的安排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3条及{zg}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将集团犯罪窝案化大案为小案,故意分散在多个基层检察院、法院漏罪漏犯起诉,分散枉法下判,使犯罪分子均受到从轻或减轻刑罚,从而达到徇私枉法的目的。

     上述主犯,涉嫌徇私枉法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明知王邦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却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取保候审)、起诉、审判的。

     上述主犯,涉嫌徇私枉法之对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无罪的受害人,为了徇私徇情,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上述主犯,涉嫌徇私枉法采取包庇罪犯、故意编造证据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属于集团犯罪、共同犯罪。故此,原由其侦查或参与侦查终结的本案存在程序瑕疵、实体违法,依法应当纠正。

这伙窝案也引起了共愤,幼儿园全体家长、教师联名上诉、呼吁,运城电视台{dy}时间报道两次、《山西青年报》、《三晋都市报》、《山西法制报》、《山西晚报》、《山西商报维权版》、《山西妇女报》等都大篇幅刊登了事实真相,但都无济于事。期间,竟然传闻,这些公、检、法人士在酒桌上放话:“球!他报纸登他的,受害人局长、所长照样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卷37本;运城市政法委调查案卷及报告和处理意见;运城市纪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公、检、法、司联席听证会记录及录像资料;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众侵害损害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受害人认为,王邦师、王双财、王小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受害人杨小云现金3.5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均应以诈骗罪追究三的刑事责任。

      王邦师因诈骗人他人巨额钱财拒不退坏,得知受害人报案催案后,伙同陈永祥采取威胁,逼迫手段迫害受害人撤案,受害人人不从,随起xx恶念,手持菜刀,在受害人致命的头、面部连砍数刀,连杀三人,自己确认两死一伤后,仓皇持刀逃离现场。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坏,已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案发后王邦师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故意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指使他人做伪证,诬告陷害杨小云,阻止他人作证,共谋包庇他人罪犯,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43条,第307条,第 310条之规定,已构成了故意xx罪、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应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法从严惩处。

       王双财、王小会再王邦师xx后,提供财务帮助其逃匿;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杨小云将王邦师砍伤,造成杨小云足以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指使他人做伪证;将王邦师xx时所穿的羽绒服用刀砍破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为达到王邦师逃避或减轻刑罚之目的,给多名办案人员从财物、宴请、性贿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07条第1、2款,第310条第1、2款,第389 条之规定,均应以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行贿罪,王双财、王小会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以共同犯罪予以数罪并罚。

     王淑霞明知王邦师、王小会犯罪,为王邦师逃匿提供交通工具、财物,并事前同谋,作xx包庇王小会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第310条之规定、已构成伪证罪、窝藏罪、包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共同犯罪予以数罪并罚。

      冯剑、宁合法、何玉虎明知王邦师未在稷山县人民医院就诊,为其伪xx诊断病历,又秘密窃取急诊登记薄,伪造偷填相关登记。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追诉杨小云,情节严重,并事前同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1、2款之规定,宁合法、何玉虎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以共同犯罪予以数罪并罚。冯剑明知王小会冒充王淑霞搞假诊断病历属犯罪而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之规定,已构成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共同犯罪予以数罪并罚。

      宁海山身为公安办案人员,接受罪犯钱财、长期性贿赂后,帮助王邦师顺利取保候审,并伪造、隐匿证据,与罪犯共谋诬告陷害杨小云,使杨小云受到有罪的追究,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07条1、2、3款、第386条、第383条第4项、第399条之规定,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以共同犯罪予以数罪从重处罚。

      裴森良身为看守所所长,接受罪犯钱财、宴请,指使史有明出xx,帮助罪犯王邦师办理取保候审,失去监管,执法犯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第383条第4项、第307条第1、3款、第400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妨害作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

      仪振山身为检察院驻监所检察科科长,接受罪犯钱财、宴请,帮助罪犯王邦师办理取保候审制xx病情,向王邦师偷偷传递6542药片,使其出现假心脏病症状,诈取假诊断报告后,向公安机关做假汇报,使xx犯王邦师失去监管,继续诬告陷害杨小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2、3款、第386条、第383条第4项、第399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

      杨志强身为药品监督人员,熟知药品属性,出谋策划,并事前同谋,唆使他人制造伪造并为罪犯王邦师提供6542药片,使其诈病取保候审,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3款之规定,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耐端伙同其丈夫张永祥藏匿王邦师沾满三受害人鲜血的血衣,事前同谋,帮助以后xx使用,又陪同李靖找到冯文出谋划策帮助王邦师逃避或减轻刑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之规定,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史有明身为看守所干警,为使xx犯王邦师失去监管,出具一份夸大王邦师病情的xx明材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兰海军、史巧玲、马根龙、王永生、陈怀亮、贺文龙、卫强、王光辉、谭正民、王智伟,在办理王邦师、王双财、王小会诈骗犯罪和故意杀犯罪、伪证等犯罪,王邦师诈病取保候审手续中,均故意不立案,不拘捕犯罪嫌疑人,不抓凶,放纵犯罪等事实。如在王邦师等三罪犯诈骗杨小云3.5万元,杨报案后,及时立案,根本不会发生王邦师故意连杀三人的集团犯罪窝案。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史巧玲在给王邦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间,制作假会议记录,两次涂改、变更医院诊断证明,起草颠倒黑白的起诉意见书,其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之规定,史巧玲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以徇私枉法罪、伪证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兰海军向调查组李刚孝送钱物,让李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之规定,兰海军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9条之规定,以徇私枉法罪、行贿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卫振中身为新绛县中医院院长,为王邦师出具假伤情鉴定,帮助制造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建民身为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不严把公诉关口,更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帮助xx犯王邦师制造所谓的现场勘查记录,所起草的起诉书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对“杨小云(另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使xx犯王邦师减轻或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之规定,应以枉法追诉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姜平官、姚江华身为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对公诉科的起诉书不审查,不把关,任王建民起草,故意保护同学王邦师xx犯罪错以故意伤害起诉,还称“人家是自卫”;帮助罪犯逃避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将县、市、省三级检察院卷入保护犯罪的集团窝案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应以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冯文,身为市公安局主管新绛刑事案副局长,对自己亲属王邦师xx犯罪,不督办,不抓凶,不通缉,不上手段,自己又在新绛县公安局工作多年,干警均系其同事或属下,自己局部依法回避,导致此案变成了窝案、串案,提团犯罪大案,使众多干警卷入此案犯罪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399条之规定,冯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以包庇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李靖明知其胞妹王小会,妹夫王邦师及其父王双财合伙诈骗杨小云3.5万元现金,教育局将其妹撤职,二人均被停职停薪后,事前通牒,四处活动,依权、以身试法;王邦师连杀三人后,李靖又上蹿下跳,帮助王邦师制xx病历,通过运城市中心医院某副院长,打通诊断关键环节,有雷慧玲给王邦师出具了假病理诊断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307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包庇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以共同犯罪予以数罪并罚。

     李刚孝,身为专案组人员,接受兰还就钱物,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第383条第4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众犯在其所参与的集团犯罪窝案中,各自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均系主犯。但县、市两级检察院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之规定,违法给市公安局发出的运检侦监建字(2007)1号检察建议书,而拒不签发立案通知。市公安局于2007年8月8日答复中自己任意编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称“此案改变管辖没有法律依据”。而公安部第35号令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县、市两级公安局、检察院知法、懂法、违法执法、强行奸污、玷污、曲解法律,市检察院起诉、撤诉,再起诉、再撤诉,对三个县级检察院、法院分散起诉判决不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故意漏罪、漏犯,包庇、纵容犯罪,对被害人的控告拒不依法履行法律程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45条、第170条第3项及{zg}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第5条、第100条、第186条、第190条、第193条、第195条之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第130条及{zg}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52条之规定,再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第4条、第8条、第17条、第18条、第35条和{zg}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排场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第8条第2款、第9条、第10条之规定,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对涉案的众犯依法请求中央巡视组高度重视,彻查此案,还公平于受害人。

             此致

                                                   向阳幼儿园惨案受害人(具状人): 杨小云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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