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人大制度的“制度优势”

主题词诠释

议行合一:指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

中国的春天,是“两会”的季节。全国上下各级人大、政协相继召开自己的全体会议。这就特别能唤起人们对人大制度与政协制度的关注与思考。本文在阐述人大制度的特色与优势基础上,探讨了如何用足人大制度的“制度优势”问题。

人大制度的“中国特色”与优势

人大制度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那些主要之点,如,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民主的广泛性以及“议行合一”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制的共同特点。但,人大制度作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制,由于国情所致,又必然带有某些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制的“中国特色”。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主性。按照xxx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制均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例如,列宁斯大林领导的苏维埃制度,只剥夺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的政治权利,而承认占总人口极大多数的工农阶级享有政治权利。较之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其民主性显然广泛得多。中国共产党人在早期的革命根据地也曾实行过苏维埃制度,即承认工农两个阶级的政治权利,而剥夺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剥削阶级的政治权利。随着对本国国情的深入了解,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我国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即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均可以作为“人民”而享有政治权利。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指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等四个阶级(即国旗上“四颗星”),这较之仅含工农两个阶级的苏维埃制度来,显然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主性。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人民”则指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与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四个“者”)。较之单纯工农阶级,也仍然“更加”广泛。

其二,发展了“议行合一”原则。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制均遵行“议行合一”原则。而最为典型的“议行合一”当数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标本的巴黎公社。当时,由巴黎各选区直接选出的86名委员组成公社委员会,其下又设立相当于政府各部的10个(小)委员会。公社委员既行使立法权与决策权,又分头兼任各(小)委员会的委员直接行使行政权。“议”、“行”等权力全然“合一”于一个机构、一套人马。后来,苏维埃贯彻这一原则时已经有所变化,即另设一个人民委员会以具体行使行政权。在我国,“议”、“行”等全部国家权力也统一由人大即国家权力机关掌控,“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从人大获得权力委托,并统一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意味着人大制度坚持了“议行合一”原则。但,人大以外毕竟还建立了“一府两院”,它们各自享有法定的具体职权。这又表明,人大制度并没有固守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具体模式,而是对“议行合一”原则有了发展。

依据制度设计,人大制度可以动员更加广泛的民主主体行使政治权利,直接与间接地参与到国家权力系统中来。各方面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将自己的意愿及时、充分地反映到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中去。人大则依照法定程序就各方面的民意展开充分的讨论与整合,进而提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决议等)。这样的国家意志就不易偏离广泛的民意要求。这是由人大制度的“特色”转化而来的一大优势。

依据制度设计,人大将自己形成的国家意志交付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执行。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一府两院”按照法定职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人大对于它们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执行国家意志,是否维护人民利益,实施监督,以此防止“一府两院”的“不作为”与“乱作为”。那么,谁来监督人大?如前所述,监督人大的不是“一府两院”,而是人民。选民与选举单位不仅可以监督人大,甚至可以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这样,人民监督人大,人大监督府院,便构成了双重监督的监督链,以此保障人民在{zj}意义上监控全部国家权力。这也是由人大制度的“特色”转化而来的又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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