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确规定夫妻共有房屋需要一起登记

据《楚天金报》报道 昨天起,《武汉市贯彻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和《武汉市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施行,新办法明确了夫妻共有房屋需一起登记。

新《细则》规定,“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这意味着房屋产权只有在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后,才具有效力;登记簿的效力大于房产证。

《细则》还首次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目前,武汉市民婚后购房,基本都是把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办理在一方名下。根据《细则》新规,今后,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书面协议或证明文件,即证明双方对该房屋产权持有多大比例的相关协议。

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细则》规定,当事人如果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情况中的一种,就可申请预告登记。业主可持购房合同、xx、房屋图纸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注明该套房屋已卖给该业主。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如果再把房子卖给他人,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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