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防金属烟、放射性气溶胶等物质的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以下简称)。
1 术语定义
1.1 微粒
指悬浮于空气中粒径小于1μm的极细粒子。
1.4 口罩过滤效率
指口罩戴在实验头型上,在一定条件下,测定口罩外和口罩内空气中微粒浓度之差与口罩外微粒浓度的比值。1.2 金属烟
指金属因加热熔融而产生的蒸气逸散到空气中凝聚成的微粒。
1.3 气溶胶
指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于空气中的分散体系。
1.5 口罩总透漏率
指受试者佩戴好口罩后,在规定条件下,进入口罩内的微粒浓度与口罩外空气中微粒浓度的比值。
2 类别和使用条件
2.1
项 |
口 |
|||||
1 |
2 |
3 |
4 |
|||
总透漏率,% |
<1 |
<5 |
<10 |
<15 |
||
性能要求 |
过滤效率,% |
≥99.9 |
≥99 |
≥95 |
≥90 |
|
阻力 Pa(mmH20) |
吸 |
≤59(6) |
≤49(5) |
|||
呼 |
≤49(5) |
≤29(3) |
||||
妨碍下方视野,度 |
≤10 |
|||||
死 |
≤180 |
|||||
重 |
≤150 |
|||||
呼气阀气密度性 |
当负压值在120mmH2O时,恢复至常压时间应超过15s |
|||||
选用范围 |
<100 |
<20 |
<10 |
<7 |
*表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微粒的{zd0}容许浓度。
2.2 使用条件
2.2.2 有害气体和挥发性烟雾不能使用本标准口罩。
2.2.1 口罩的使用条件是:空气中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18%;环境温度为-20至+45℃,有害微粒浓度应符合表中规定。
3 性能、结构和材料要求
3.1 性能要求
口罩必须安全卫生。
各种的总透漏率、过滤效率、死腔、呼吸阻力、妨碍下方视野和呼气阀气密性分别按GB6224.1-85《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总透漏率的试验方法》、GB 6224.2- 85《过滤式防微粒口罩过滤效率的试验方法》、GB 6224.3-85《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死腔的试验方法》、GB 6224.4-85《过滤式防微粒口罩对空气流呼吸阻力的试验方法》、GB 2626-81《自吸过滤式》第二章第九节和GB 2891.1-82《过滤式防毒面具
呼气阀气密性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表中规定。
3.2 结构要求
3.2.2 呼气阀应有保护装置,动作气密良好,在内外压力平衡时呈闭锁状态。
3.2.1 口罩必须结构合理,使用方便。
3.2.3 口罩与颜面接触无压痛感,头部受力均匀。
3.2.4 口罩重复使用的部件易清洗,xx放射性污染应符合TJ 8-74《放射防护规定》规定的内衣控制水平。
3.3 材料要求
3.3.1 橡胶耐热性和耐寒性:在100±2℃烘箱中放置2h,不应发粘和变形;在-20±2℃恒温箱中放置3h,无龟裂。
3.3.3 金属耐腐蚀性:用0.05%盐酸溶液浸泡24h,取出用温水洗净,干燥后目测无腐蚀痕迹。
3.3.4 滤料要求质地均匀,xx(毒性试验参照《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和《地面水监测检验方法》进行),过滤效率和阻力应符合口罩要求。
3.3.2 接触皮肤材料应无原发刺激和致敏作用(试验方法参照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工业毒理学实验方法》第三章,第五章,实验时需用人造汗)。
3.3.5 头带应有一定弹性和强度,使用时不松不断。
4 产品检验规则
4.1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鉴定,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4.3 产品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各部件吻合严密、牢固、表面光洁、色泽均匀协调,无飞边和毛刺。
4.2 生产厂家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按本标准有关过滤效率、呼吸阻力等性能规定生产单位抽检,数量不少于产量的0.2%。如不合格,应再取双倍产品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该批口罩为不合格。阀的气密性要逐个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4 国家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有权直接对产品进行定期质量检验,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产品质量低劣的单位,有权提出警告或吊销许可证。
5 其 他
5.2 产品出厂必须有轻便、坚固的外包装。贮存产品的库房应保持阴凉、干燥、严禁与腐蚀和有毒物品放在一起。
5.1 产品应标明制造厂名和商标,并附加说明书,说明产品名称、类别、性能、使用范围和方法及出厂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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