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局等部门获悉,天津市出台一系列《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后市民如果想申请从事小型餐饮服务,无须受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限制,只要操作间大于等于8平方米便可按程序申办营业执照;对于开展相关服务业的公司制企业,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 《意见》指出,开展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和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公司制企业,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从事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以“服务”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前缀具体的服务内容,如维修服务、搬家服务、清洁服务、洗车服务等。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机关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内容予以核准,营业执照上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限;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机关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依当事人申请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核定。 《意见》指出,申请从事单项制售小型餐饮服务的,取消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限制,改为操作间大于等于8平方米,并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操作间小于8平方米的固定餐饮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开办标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在市场内从事食杂经营的,申请人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意见》规定,以居民楼底商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来源:渤海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