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动柜员机
多吐了钱能要吗?
网易新闻发布了一则新闻:《昆明ATM机取400元吐出4000元,银行吁市民还钱》。四川在线5月25日报道:“23日晚8时40分许,马先生在和甸营村附近的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吴井支行关雨分理处的自助银行取款时发现,一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取1000元,取款机吐出了3700元。目前,多名多取了钱的市民已经将多取的款项交还银行,包括本报曾报道的那名连续取款不下六次的蓝衣男子。”
为此搜狐上的圈主向我约稿,让我谈谈自己的观点。并说这是我的专业,我应该有所见解。其实老马认为这并不是个金融专业问题。而是一个ITM技术问题、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从技术上讲肯定是个不常见故障,为什么会出这个故障、出了故障技术、设备提供商该负什么责任,这是银行和他们的关系,公众并不感兴趣。老马不太懂也不赘述。
从法律上讲,老马认为那些一次取钱的人是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也就是说取走了银行自动柜员机多吐的钱必须归还,不还银行有权追索。包括向警方报案和向法院诉讼。
从法律上讲,老马认为那些明知银行自动柜员机多吐钱,为了牟利而多次取钱的人是属于“盗窃”。有一个案例:深圳一个叫许霆的打工者,因为ATM机的意外出错,捡到了“天下掉下的馅饼”,一夜间取到了17.5万元现金。法院以盗窃罪的名义判决其无期徒刑。首先他是发现了ATM机出错(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然后实施了盗窃行为(一夜取款171次——实施犯罪),给银行造成的损害(犯罪后果),犯罪就成立了。所以新闻中说的“连续取款不下六次的蓝衣男子”可能有牢狱之灾,主动退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类似的情况在国外也有被判无罪的,理由是贪心是人的共性弱点。这是法制规范不同所致,也是文化的差别。
从道德上讲:不劳而获肯定是不符合传统道德的;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也是不符合传统道德的。遗憾的是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媒体、大众却总是向着“不道德的人”。这是因为这些“不道德的人”相对于银行来说是“弱者”。这也是因为大多数公众与银行打交道都处于弱者地位。
可是,大家要想到银行也是一个企业法人,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背后大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和道德的维护。银行现在是xx竞争行业,如果你在哪家银行受了气,你可以用脚选择,这就是对这家银行的{zd0}惩罚;如果哪家银行损害了你的合法利益,你可以投诉、打官司维权;如果媒体、大众甚至司法机关纵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对于法制和传统价值观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损害。我们大家都要自食恶果。
所以老马认为:银行自动柜员机多吐出的钱万万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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