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先商标权人的善意抗辩权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即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适当虑使在先。那么在先使的商标权又该如何护呢?其实这个问题是关于商标权的强护的问题,是未核准注册商标的护,是核准注册商标护的例外。商标法有四个条分别这个问题均做了规定,此现浅述如下:
一、复、摹方或者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xxxx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摹方或者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xxxx,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了解xxxx申报,可联系0551-64254254)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驰名护其要求系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日期前该未注册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标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结果是他人注册商标(系争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实践中通常是采取系争商标异议或者宣告无效从而达到维护在先商标权的目的。
二、抢注被理人或者被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人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理人或者表人以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者被表人的商标进注册,被理人或者被表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规定以外的同、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本条是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恶意抢先注册为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被理、被表人或者双方之间有特定关系(比如、务往来、理商等)的特定关系人已经在先使的商标或者其他依法属于他们的商标或者其已经为商标投入市做了相关准备的,被理人、被表人或者特定关系人掌握的内部在先息抢先注册,这种为明显违职道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实践中通常是采取前叙抢注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从而达到维护在先商标权的目的。
三、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并有一2435898934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是在先权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明确了在先使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护即他人不可抢注。“一定影响”是个相概念可以理解为在相关或者一定地域范围,为本领域的相关公众知晓。在实践中通常采取恶意抢注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从而达到维护在先商标权的目的。
四、被诉侵权人以在先使商标为由理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产品先于商标注册人使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权人无权禁止该使人在原使范围内继续使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示”。本条规定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使问题。理人卢松杰认为本条暗含了三个含义:{dy}商标使人要先于他人商标注册申请前使并先与他人使前使即“双先使”;第二在先使要有一定影响且使不可中断;三在先使人的使需缩小使不可扩大使,如在原使范围内继续使并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记。
综是理人卢松杰从商标十五年在先商标权人善意抗辩权的浅显理解,望广大商标专、学者以及商标爱好者多指导建议!
这里是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微号:13721044652
www.hfshenzhou.cn
喜欢的话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