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中文域名案被告代理律师的基本观点_同辉知识产权事务所_新浪博客

    人们基于对鲁迅先生的朴素感情,加之被告xx的“道德感”,被媒体渲染后,许多客观中立的声音被淹没了。作为周海婴诉梁华鲁迅中文域名侵权案的被告代理律师,案件开庭之后一直媒体保持沉默,面临诸多压力。近日看到北京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先生法律博客上的《鲁迅中文域名案的法律问题思考》一文,其辩析法理的专业精神令人敬佩。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想重申以下观点:

 

    一、原告域名注册行为和使用行为是合法的。
    按照《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七规定,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可见政策上是支持被告中文域名注册行为的。
 同时,我国的域名注册政策同时树立了“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只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原告的域名早在2004年就被审核通过,这说明原告“鲁迅”的一系列相关域名,早已经过合法性的审查,该域名没有违反违公共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被告拥有“鲁迅”系列中文域名的所有权,属于一种财产利益。原告无权剥夺
   需要提出是,域名注册需要花费金钱取得的,域名注册后存在商品交换价值,无可厚非。鲁迅先生是公众人物,只要不存在贬损其人格利益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合法使用其名字,包括将其注册为域名。而且本案原告不是鲁迅先生名字和域名的所有权,无权剥夺他人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域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归根结底是一种商品,具备商品使用、转让、出租等一切特性,并不能以域名的商业特性,而断定域名侵犯了鲁迅先生的人格利益,何况现在法律并不禁止此种财产权利的使用行为。原告系鲁迅先生的直系亲属,有维护鲁迅先生人格利益的权利,但是超出这个边界之外,就有干涉他人的财产权利之嫌。


    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法的一般构成要件
    1、被告没有恶意行为存在。按照《{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认定恶意侵权的客观标准,原告没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存在。目前我们在IE浏览器中输入www.鲁迅.cn域名,可以清晰地看到,该域名指向的是一个用于纪念鲁迅等名人的页面。被告注册该域名,实属对鲁迅先生的仰慕,而做出的公益之举。
    2、被告没有造成原告的侵权结果出现。原告口口声声说,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益,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域名的注册是贬损了鲁迅先生声誉的结果,还是造成了周海婴先生的人格受损。


    四、该域名如果被撤销,将产生极其深远的负面影响。
    据我方了解,该案中涉及的以人格权保护为名主张域名财产权益的计算机域名纠纷,在中国尚无判例,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也无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遵循。假如原告的主张被支持,可以预见,像“孔子”、“老子”、“张之洞”、“巴金”、“茅盾”等成千上万的中文域名,都将得不到保护,因而动摇中国域名管理体系,损害域名实际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名人的名字及其著作是人类精神文化的宝贵财富,注册其域名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是值得赞扬的行为,既然鲁迅先生的著作权附属的财产权益,在先生仙逝七十年后尚不能为其亲属独占,遑论鲁迅先生名字衍生出来的域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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