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认证目录》实施认证。
二、已按旧版《认证目录》获得认证的酒类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获证后监督进行转换。
三、旧版《认证目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已投稿到: |
|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认证目录》实施认证。
二、已按旧版《认证目录》获得认证的酒类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获证后监督进行转换。
三、旧版《认证目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