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经营者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的情况。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处罚?笔者以为,查办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案件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监管机关和监管依据。 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宣传和推销保健品、食品案件都有管辖权,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分工,依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监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食品、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载有涉及疾病预防、xx功能的内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监管责任。食品经营者利用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的疾病预防、xx功能等内容推销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xx疾病作用的内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如果经营者利用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的疾病预防、xx功能等内容推销食品,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在集会、健康讲座上宣传所销售的食品有预防、xx疾病作用,或在食品包装和说明书以外的其他宣传资料中有食品对某种疾病有预防、xx作用等字样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依据《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进行查处。 食品经营者宣传、推销其产品的广告中有食品疗效内容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进行查处。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且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或利用广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广告主改正或者停止发布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广告内容,xx影响,没收广告费用或依法予以罚款。 如果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宣传食品疗效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对食品的用途作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查处。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中故意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的,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予以查处。□辽宁省工商局 王文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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