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浪尖下的药品经销行业税务稽查_中国财税浪子王骏_新浪博客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将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经销行业列入2010年税务稽查的指令性项目。从目前各地反馈的信息来看,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稽查)会涉及从事各类药品、药具、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能会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还要看各地的计划和安排。我们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和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合作,于2010年5月21日、22日在成都就药企税务稽查问题展开了培训,6月18日和19日类似的培训还将在深圳展开。成都培训结束后,很多会员希望我能够在博客中对部分税务稽查重点内容进行概括。因此,通过本篇博文对相关内容做简单归纳,供广大药企参考!

      在增值税方面,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被查对象资质的检查。一是检查其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有无达标而未申请认定的情形。二是检查其销售网络,特别是对于大型连锁医药超市企业,看其是否同时注册多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偷逃税款。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首席联络官王骏提醒有关药企注意,利用注册个体户、咨询公司等形式上不关联企业避税的现象在药企营销领域有不断升温的趋势,但实际上税务机关在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后,还是可以查到有关线索的。

    2、xxx收购业务的检查。
    ①收购xx领、用、存的检查。一是检查xx的领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检查是否按规定保管。三是xx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顺序号、各联次一次性填开,金额、数量、品种是否一致,项目是否填全,是否加盖收购单位的财务印章或xx专用章;是否跨区域填开;是否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人收购而开具;对实行基地加农户方式收购的,是否有订单合同和收购片区(或村社)出具的证明。比如,王骏老师就发现过这样的现象,一张来自山东的xx反映的确是收购藏红花这样的经营项目,这是很容易引起稽查部门怀疑的。
  ②收购xx进项抵扣的检查。一是检查xxx收购业务的销售方是否是农业生产者。重点核实其有无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xxx而开具收购xx的情形;有无编造、变造收购业务的情形。二是是否凭其自行填开的收购xx上注明的买价,或者凭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xx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是检查其自行填开收购xx的开具信息或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xx的开具信息与其纳税申报抵扣的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3、固定资产抵扣的检查。
  对于2008年度及以前(旧增值税条例下),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其有无将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所购固定资产申报抵扣。对于2009年度(新增值税条例下,转型改革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2009年度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一是核实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二是核实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凭增值税专用xx、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申报抵扣。三是核实其有无将其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一并申报抵扣。四是核实其有无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一并申报抵扣。其中第四点是我们成都培训的时候,很多企业都提出意见的地方,医药商业在满足GMP认证的情况下,需要对药品进行冷藏等专业化保管,会涉及大量设备抵扣的问题。如果机械地将部分设备纳入不动产附属物予以考虑,其实是将轰轰烈烈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打了折扣。
  4、非正常损失的检查(2008年和2009年政策具有很大不同)。
  ①2008年度及以前。重点检查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是否申报抵扣,已经抵扣的,是否及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2009年度。重点检查其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是否申报抵扣,已经抵扣的,是否及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王骏特别提醒纳税人关注药品过期损失、药品包装物更换损失等药企经常会遇见的问题。
  5、其他进项抵扣的检查。一是检查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抵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是否一并申报抵扣。二是检查其取得运输xx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收购、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xx运输xx抵扣税款的问题。

    6、销项税的检查内容。一是应税收入的完整性检查。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兼营非药品业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委托代销药品、药具等,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虚构现金退货业务;包装纸箱的回收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检查。重点检查其往来账,看其是否存在故意延迟实现销售的问题。三是xx开具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应客户要求开具票货不符的普通xx,有无挂靠企业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xx;特别要检查其有无利用顾客未索取的空当,擅自对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xx的问题。四是促销货物,无偿赠送的购物券、购物卡等形式,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五是有无将部分商品不纳入进销存管理系统,而另册管理,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销售收入。

    当然,药企返利业务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也是税务机关会特别关注的地方。
  7、适用税率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重点检查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补税,未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相应的征收率进行补税。对一般纳税人,重点核实其是否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对擅自按自定“征收率”申报的,必须坚决纠正。兼营免税药品的,是否分别核算,有无擅自变通免税范围;有无将免税药品与其他药品组成成套药品销售,是否高税率计提销项税。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一般会采用逆查法,先核实被查对象的主要销货客户(主要是医院、药店等)的进货品名、进货数量等,进而判断其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对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税务机关还会从医保部门查出被查对象的销售记录,然后与其账面核对,了解企业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在成都培训期间,至少有两家企业谈到了药企关联公司转让定价涉及的增值税调整问题。我们平时主要关注的都是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的问题,目前确实有不少药企利用转让定价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形成的“税收洼地”进行避税,但是被税务机关指责利用转让定价造成增值税影响还是非常少见的。这两家企业的共同点都是生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对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的售价安排不满,指责该售价涉嫌低报售价,造成生产公司所在地增值税税基减少,其实这是典型的税源利益在作怪。特别有意思的是,税务机关并未对其予以处罚也没有要求其立刻进行调整,更没有要求企业证明定价的合理性,而是采取“反复上门、重复唠叨”的策略,弄得企业左右为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稽查的关注点包括: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特别要关注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特别要关注其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对扣除项目的检查。

    一是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重点关注其有无将养老、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劳动保护费、因职工调动发生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等支出混入工资薪金一并扣除;有无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一并扣除;借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38条、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过期报废药品药具,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药品、药具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是否有与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是否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标,有无将已由厂家负担的广告支出重复扣除;捐赠的药品药具,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xx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xx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支付的“回扣”以其他名义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3、非居民企业的检查。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药具及医疗器械经销的非居民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检查。{dy}种情况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检查其是否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第二种情况是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检查其是否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关注中国境内药品药具及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支付人,是否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特别是对支付到境外的佣金,要检查其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了税款;扣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zh1},我们还要提醒制药企业注意,一方面很多制药企业与商业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另一方面生产企业本身也要涉及大量的销售业务处理,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医药商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很容易延伸到生产企业身上来,生产公司对此不可掉以轻心。另外,国际税务部门也将外商投资的制药企业列做2010年反避税工作的重点,制药企业作为“一块肥肉”,很容易让人垂涎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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