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油天然气领域“新36条”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010年5月21日/董秀成
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立即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石油行业来说,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这对我国石油工业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市场格局以及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石油行业能够真正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还将是长期过程。
对于石油天然气等需要巨额资金支持的传统能源领域来说,如果以为凭借国家的一个或若干文件就能将民企引入,这似乎有些过于乐观,“新36条”可以说是对原有政策的强化,具有更多的象征意义,表明我国是不限制民营资本进入该领域。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随着我国石油市场逐渐开放,国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民营石油企业在行业准入方面受到的政策限制已经很少了,因此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各个环节都有民营资本不同程度的介入。但民营石油企业在资源、技术、资金、信息和人才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发展依然比较艰难。目前,我国民营石油企业已经通过各种渠道进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努力寻求发展机会,少数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进入石油开采业,相当部分民营资本进入地方炼油行业和城市燃气管道建设、运营和销售领域,许多民营石油企业已经获得成品油批发资格和进出口资格,大批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零售和石油仓储领域。但民营石油企业主要属于中小型炼化、仓储、批发和零售型企业,在全国拥有包括加油站、油库、码头、炼油厂及物流等产业,但与大型国有石油公司相比差距十分明显,总体上呈现规模小、分散化、技术弱、无品牌等劣势。
石油天然气行业属于高风险、高投资领域,需要有巨额资金做支撑和强大的抗击风险能力,民营企业因资金不足和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确实难以迅速“插足”。影响民企进入石油天然气上游和中游领域的并不是国家政策和法规,而是民营企业自身实力的障碍。比如,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国内陆上和海上区块已经被现有大型企业登记注册,而且需要数以百亿至千亿元的自己投入,民营企业难以直接进入。另外,国家对于建设炼油厂起点的要求是1000万吨加工能力,而这一投资规模要达到几百亿元。目前中国还没有哪个民营企业能够达到如此的资金能力。而对于参股来说,并不缺钱的大型中央企业很难也没有足够的动力与民企展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