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四)_前倾少思_新浪博客

 [1] 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101日起施行。

 

  [2] 我国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有人士作过统计,认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20种之多(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4月第1版,第33页)。如果这一统计准确,那么在今天,“其他行政处罚”也该有120种之多。因为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除掉6种处罚,剩下的就是“其他行政处罚”。

 

  [3] 这里的资料来自于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生陈林林的统计。

 

  [4] (德)xxx:《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xxx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页。

 

  [5]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由国务院于1990729日颁布。

 

  [8] 由国务院于1999523日颁布。

 

  [9] 有的法规不设“罚则”或“法律责任”之类的章目。

 

  [10] 在这里,探讨“行政处罚”标准与探讨“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是同一个问题。

 

  [11] 司法机关是实施行政制裁的主要主体,这恰恰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处罚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同的一大特点。

 

  [12] 我们在英美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中,想找到有关“行政制裁”的专门章节会是一种徒劳。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制裁被作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裁决”(Adjudication)所包含;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制裁”,则被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所溶解。

 

[13] 美国《xx行政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简称APA)于1945年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 1946611由杜鲁门总统签署公布生效。该法于196696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1978年,美国国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作过修订。

 

  [14] 这是按美国法典的统一编号。

 

  [15] 原文是:“sanction includes the whole or a part of an agency——(Aprohibition, requirement, limitation or other condition affecting the freedom of a person Bwithholding of relief Cimposition of penalty or fine Ddestruction, taking, seizure, or withholding of property Eassessment of damages, reimbursement, restitution, compensation, costs, charges, or fees Frequirement,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a license or Gtaking other compulsory or restrictive action“。

 

  [16] See J. A. G. Griffith and H. Street,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London Sir Issac Pitman & Sons, Ltd., 1952Louis L. Jaffe, Judicial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 Co., 1965.

 

  [17]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德国于1952年就制定了《违反秩序罚法》(195212日由xx议会制定并通过。此法后经几次修改,{zx1}的修正案于1992715日通过);奥地利早在1925年就制定了《行政罚法》(Verwaltungsstrafgesetz-VStG),1950523日由奥地利xx公报第172号修订重新颁布。

 

  [18] (日)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第170页,昭和四十二年。转引于(台)张剑寒等:《行政制裁制度》,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79年,p.195.

 

  [19] (台)洪家殷:《第十四章:行政制裁》,载(台)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月第1版,第825页。

 

  [20] 同前注。另参见(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第423页(1991);(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281页(1997)。

 

  [21] 中国台湾地区迄今尚无单一的“行政罚法”,因此其处罚的手段,由各种分散的“法令”所规定。据他们统计,中国台湾地区的处罚手段共分九类162种。见(台)张剑寒等:《行政制裁制度》,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79年,第5-8页。

 

  [22]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4月第1版,第99页;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2月第二版,第289页;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月修订版,第185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1月第1版,第149页;冯军著:《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月第1版,第32-36页。

 

[23] 由于“其他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其他行政处罚”与“周边行为”之间的界线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与“其他行为”之间的界线。

 

  [24] 198839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81日起施行。

 

  [25] 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26] 该条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

 

  [27]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8] 对行政行为区分“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起始于德国的公法理论。可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出版社,200011月第1版,第489页;科伦布茨高级行政法院:NVwZ1986年,第762页。

 

  [29]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0] 200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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