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我国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有人士作过统计,认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20种之多(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33页)。如果这一统计准确,那么在今天,“其他行政处罚”也该有120种之多。因为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除掉6种处罚,剩下的就是“其他行政处罚”。
[3] 这里的资料来自于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生陈林林的统计。
[4] (德)xxx:《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xxx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页。
[5]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由国务院于1990年7月29日颁布。
[8] 由国务院于1999年5月23日颁布。
[9] 有的法规不设“罚则”或“法律责任”之类的章目。
[10] 在这里,探讨“行政处罚”标准与探讨“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是同一个问题。
[11] 司法机关是实施行政制裁的主要主体,这恰恰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处罚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同的一大特点。
[12] 我们在英美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中,想找到有关“行政制裁”的专门章节会是一种徒劳。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制裁被作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裁决”(Adjudication)所包含;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制裁”,则被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所溶解。
[13] 美国《xx行政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简称APA)于1945年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 1946年6月11日由杜鲁门总统签署公布生效。该法于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1978年,美国国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作过修订。
[14] 这是按美国法典的统一编号。
[15] 原文是:“sanction” includes the whole or a part of an agency——(A)prohibition, requirement, limitation or other condition affecting the freedom of a person; (B)withholding of relief; (C)imposition of penalty or fine; (D)destruction, taking, seizure, or withholding of property; (E)assessment of damages, reimbursement, restitution, compensation, costs, charges, or fees; (F)requirement,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a license; or (G)taking other compulsory or restrictive action“。
[16] See: J. A. G. Griffith and H. Street,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London: Sir Issac Pitman & Sons, Ltd., 1952;Louis L. Jaffe, Judicial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 Co., 1965.
[17]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德国于1952年就制定了《违反秩序罚法》(1952年1月2日由xx议会制定并通过。此法后经几次修改,{zx1}的修正案于1992年7月15日通过);奥地利早在1925年就制定了《行政罚法》(Verwaltungsstrafgesetz-VStG),1950年5月23日由奥地利xx公报第172号修订重新颁布。
[18] (日)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第170页,昭和四十二年。转引于(台)张剑寒等:《行政制裁制度》,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79年,p.195.
[19] (台)洪家殷:《第十四章:行政制裁》,载(台)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825页。
[20] 同前注。另参见(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第423页(1991);(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281页(1997)。
[21] 中国台湾地区迄今尚无单一的“行政罚法”,因此其处罚的手段,由各种分散的“法令”所规定。据他们统计,中国台湾地区的处罚手段共分九类162种。见(台)张剑寒等:《行政制裁制度》,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79年,第5-8页。
[22]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99页;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二版,第289页;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版,第185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49页;冯军著:《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2-36页。
[23] 由于“其他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其他行政处罚”与“周边行为”之间的界线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与“其他行为”之间的界线。
[24]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25] 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26] 该条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
[27]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8] 对行政行为区分“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起始于德国的公法理论。可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489页;科伦布茨高级行政法院:NVwZ,1986年,第762页。
[29]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0]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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