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全国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文仪器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文仪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文仪器产品。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 水(液、闸)位测量仪器,水深测量仪器,降水观测仪器,流速/流量/流向测量仪器,蒸发观测仪器,泥沙测验仪器,水质监测仪器,墒情监测仪器,水温测量仪器,冰凌测量仪器,水文缆道/船测设备,水文巡测设备,数据显示记录器,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设备。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应载明获证产品的具体单元明细,包括如下内容:单一或系列型号、规格及名称,对系列型产品单元应载明该系列中涵盖的所有型号规格。示例:某单位生产了DHJE系列XXX水位计,并以该系列作为一申证单元,该系列有“DHJE-3型、DHJE-4型、DHJE-5型”三个规格的产品,则在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中对该系列型水位计应载明的内容是:DHJE系列XXX水位计,该系列涵盖有:DHJE-3型,DHJE-4型,DHJE-5型。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