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进入能源领域门槛高_董秀成_新浪博客



民企进入能源领域门槛高

2010年5月25日/董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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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立即引起全社会的普遍xx。

  对于石油行业来说,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这对我国石油工业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市场格局以及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石油行业能够真正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还将是长期过程。

  对于石油天然气等需要巨额资金支持的传统能源领域来说,如果以为凭借国家的一个或若干文件就能将民企全面规模化地引入,这似乎是有些过于乐观的想法。

  “新36条”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

  在我看来,“新36条”可以说是对原有政策的强化,并没有明显新意,其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只是再度表明政府是不限制民营资本进入石油天然气领域的。

  从历史上看,民营企业一直在国家政策夹缝中寻求生存和发展,可以说是在艰难中逐渐前行。1994年,国家放松成品油批发市场准入限制,到1998年以前,中国成品油炼制、批发零售市场几乎处在自由竞争的状态。在这段时间里,民营石油企业得到飞速发展,业务量甚至超过同期国有石油企业。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八部门的38号文,规定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重申两大集团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以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中石化全资或控股建设。

  上述这两份文件改变了中国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格局,民营石油企业发展进入异常艰难困苦的历史时期。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石油市场逐渐开放,国家政策不断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正是颁布《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来,民营石油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已经很少,因此再度获得发展机会。但民营石油企业在资源、技术、资金、信息和人才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发展步伐依然比较艰难。

  目前,我国民营石油企业已经通过各种渠道进入石油工业各个环节,努力寻求发展机会,少数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进入石油开采业,相当部分民营资本进入地方炼油行业和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和运营,尤其在成品油销售、润滑油、石油沥青和燃气、石油石化下游的材料加工、合成纤维及其原料等领域获得快速发展。

  许多民营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研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精细化工、生物工程和化工新材料等高技术领域,涌现一批xx行业发展的xxxx,在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油源短缺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瓶颈

  但民营石油企业在资源、技术、资金、信息和人才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发展依然比较艰难。在石油产业链的三个环节中,大多民营石油石化企业为中小型炼化、销售型企业,尤其以销售型居多,在与国有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市场竞争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

  民营企业油源短缺问题一直难以解决,成为其发展瓶颈,目前国内原油资源基本上由三大石油集团控制,进口原油还基本上处于少数几家公司专营,非国营原油进口贸易由于受到必须与中石油、中石化炼油企业衔接问题而难以成行,地方炼油企业没有原油资源保障,使得国内市场成品油资源主要依靠三大石油集团来提供。

  另外,外资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使国内市场竞争变得更为激烈,民营企业面对的竞争压力在逐渐增大。

  总体来看,国内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差,企业数量虽多,但多数企业规模小、经营单一和分散、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差和无品牌等固有的劣势成为在新的条件下参与竞争的一个致命软肋,与大型国有石油公司和外资企业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不具有足够的市场竞争能力。

  从现实来看,预计国家相关部门在具体落实国务院“新36条”时可能会对以往还存在民营企业进入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如在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衔接政策方面可能会有所松动,进口衔接企业范围可能会增加以便于顺利进口,在国家石油储备体系建设和运营方面也可能会将两大石油集团以外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纳入其中,这些政策落实和调整无疑对民营企业发展是有利的。

  民营企业自身实力尚难适应风险

  但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石油勘探开发上游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属于高风险产业领域,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必须有承担风险的社会责任感和能力,这是资金和规模都相对较小的民营企业难以达到的。

  另外石油天然气上中游产业(勘探、开发和管道)属于高投资和高技术领域,需要有巨额资金做支撑和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民营企业因资金实力不足和技术落后差等原因确实难以迅速“插足”。

  实事求是地讲,目前影响民营企业难以进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管道和炼油领域的障碍并不是国家政策和法规,而是民营企业自身实力明显不足的障碍。

  比如,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领域,国内陆上和海上区块已经被现有大型企业登记注册,而且需要数以百亿至千亿元的资金投入,民营企业直接进入该领域的机会确实很少。

  另外,国家对于建设炼油项目的起点要求是1000万吨()以上加工能力,而对于这样规模的建设项目需要投资几百亿元,目前中国还没有哪个民营企业能够达到如此庞大的资金投入能力。

  同样,对于民营企业合资或参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炼油项目来说,由于国内大型石油企业集团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即使是寻求合作伙伴也基本上是寻找实力相当、有互补性的外资企业,寻求民营企业作为合作伙伴的机会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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