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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115

 

陈绪国

 

 

【原文】〖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dy}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两种规定

本条款,是关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两种规定。一是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不明遗失物的处理原则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指临时处分权人对于此类物品进行有的放矢地处理的原则与步骤。

拾得人拾得漂流物,或者发现人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遵从两项基本原则。

{dy}条原则,是依法正确处理的原则。即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原则,是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许多不明失主的文物,具有失主的不确定性、文物毁损灭失后不可再生性、文物具有特殊的公益性等特征,对于文物的保管保存优先于其他遗失物或者无主物,特定条件下国家获得所有权优先于单位失主或者个人失主的优先认领权。

本条款将“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前面,将“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在后面,不是因为前面的重要后面的不重要才这样安排的,而是按照相关遗失物的一系列规定的顺序排列下来的。前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多,处理起来相对较繁杂,后者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人较少,处理起来相对较简约。但是,论其重要程度,后者肯定比前者重要许多。

所谓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

产生漂流物的主要因素,是洪水、海啸、飓风、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江河湖海运输、渔业捕捞等业界中的物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导致原占有人、掌控人与物品脱离,而物品随波逐流至不确定的地方。

所谓埋藏物、隐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

产生埋藏物、隐藏物的主要因素,是很久以前,主要是所有权人为避免兵燹战乱、盗贼流寇或者政敌宿敌的侵扰,将值钱的金银财宝、有价证券、契约资料、历史文物及其他私密的文字资料用陶瓷器皿罐子等包装材料掩埋于地下,以防不测之祸。可是,由于世事的变迁,或者所有权人、埋藏人过早离世,或者财产继承人没有出现,财产所有权变得扑朔迷离。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在水下被发现,是因为发生了海难、河难等天灾xx的事故,将船只与货物、人员一并埋藏、隐藏在水下,并非所有人、持有人故意将物品掩埋、隐藏于水底之下。古代江河湖海的打捞技术水平落后,有些水下的埋藏物、隐藏物经历了甚至上百、上千年的历史长河,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个别埋藏物、隐藏物日久天长形成了地下城堡、水下城堡,是因为战争灾难、自然灾难和其他灾难导致城里人大量死亡或者迁移他方,留下一片废墟。这些也往往经历了成千上百年的历史流变,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野外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最多的是陵墓、坟墓的旧时或古代物品,由于种种原因,物品继承人不明或者继承人全部逝世,如何确定现时的所有权人成为难题与争议之点。

 

□〖拾得漂流物的处理

1.拾得漂流物的处理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

拾得漂流物,原则上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具体情况可以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拾得的漂流物有文物或者是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拾得漂流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不迟延地及时通知失主或所有权人领取,或者送交水上公安部门或者陆上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置。

拾得人自拾得漂流物之日起二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对于认领人不信任时,不迟延地送交水上公安部门及其他公安部门招领。

失主应当在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认领丢失的漂流物。

应当指出,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两处不同的地方:一是认领期限的不同。物权法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一年。

2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拾得失散的动物是国家保护级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物权法并无明文规定,而有的xx性法学家对此作出了xx性的简要解读。大致意见是,是将此项的处理与自拾得漂流物的处理并列为一大类来解读。

失散的饲养动物,是走失的他人饲养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代养的野生动物等。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具体办法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例外情形

虽然新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先占取得制度,事实上的先占取得始终作为社会生活的习惯法则而广泛存续着。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植物果实、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也不禁止,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应当指出,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两处不同的地方:一是认领期限的不同。物权法规定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一年。二是奖励方式不同。物权法没有规定奖励方式,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了“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

 

□〖发现埋藏物的处理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发现埋藏物品的人称发现人。

广义的埋藏物,指不依它物而埋藏和依它物而埋藏的物品的总称。狭义的埋藏物,仅指不依他物而埋藏的物品。譬如,埋藏在屋脚、夹墙、墙缝或者地窖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埋藏在坟墓中棺材棺椁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又如,埋藏人将一罐子银元埋藏在野外,没有隐蔽的它物,这就是埋藏物。又如,一座古代城堡被风沙掩埋在戈壁沙漠,一座古代城堡被海水泥沙掩埋在海床之中,整座古代城堡的动产与不动产物品就是埋藏物。又如,一艘货轮连同船上物品因海难事故被掩埋在海水和海泥潭之中,这也是埋藏物。

在司法应用中,往往将广义的埋藏物统称为埋藏物。为了便于更好了解,本文拟作狭义的埋藏物分析。

根据有关xx法学家解读,将发现人发现埋藏物的处理办法归纳为以下四点,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掩埋好,不迟延地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

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按照前项情形处理,也可以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

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不迟延地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

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第三种情形不迟延地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而不知遗失物失主的遗失物的办法不迟延地处理。

以上四种处理方法,是能够判定和不能判定埋藏人,以及不易为他人发现和易为他人发现,共有四种类型的推定。

实际情形是,农村本村的建筑物、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容易判定埋藏人,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不容易判定埋藏人。

农村本村的埋藏物,如果是无主物,除了文物以外,基本推定为本自然村本宗族人所有,并不一定要如民法通则、物权法规定的一律“归国家所有”。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归国家所有,农村人是不答应的,甚至于要骂阵打架的。例如,{zg}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221 [1986]民他字第38号),肯定了在祖遗房屋脚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29公斤4公两,埋藏人不明,判定为归本宗族人共有。

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除了不能寻找失主或者继承人和文物以外,应当归失主或者继承人所有。

 

□〖发现隐藏物的处理

隐藏物,是隐藏于它物之中的物品,也有借助它物而埋藏于地下、水下的物品。隐藏物品的人,称隐藏人。发现隐藏物品的人称发现人。

发现隐藏物,适用于物权法遗失物的权利义务的,则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权利义务的,则参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隐藏物归属的司法解释

{zg}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221 [1986]民他字第38号),全文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唐绍清等诉唐学周白银纠纷案请求报告》收悉。

被告唐学周于1985315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公两。该房系唐氏家族之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唐绍清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唐学周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唐绍清等继承。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被告唐学周在祖遗房下所掘获的白银,应认定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由共有人合理分割,不宜作遗产处理。

 

以上司法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指示。某些埋藏物是无主的,可以推定为有主。于推定有主基础上,{zh0}的办法是归家族人共有,不能作为某一家人独有。而且,是以上掘获的白银数目很大,而且很有价值。如果是几块银元,价值不大,归被告一家所有倒是无所谓(当然法律还是倾向于共有财产)。

以上所谓的埋藏物,应当是个交叉的概念,而主要特征是隐藏物,即该项埋藏物是隐藏于房屋的墙脚之下深藏不露,实质上是属于隐藏物。

因为所埋藏即隐藏的白银,没有重要的考古、艺术、文化价值,断定了不是文物,只能依据普通财物来处理。本司法解释,实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引发、而修正。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如果细究所有人,本案例的所有人仍然有不明朗的一面,因为没有字据,也没有遗嘱。然而,大法官由房屋的所有权推定出白银的共有权,归家族所有,无疑是正确的推定。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是公有主义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是物权保护主义的规定,尽管那个时候的物权法没有出台。实际上,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也正式地打破了公有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实施了物权保护主义与公有主义平分秋色的局面。当然,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公有主义仍然占上风。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也包括遗失物、无主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应当遵从本文开头列举的应当遵从两项基本原则处理。其中的核心原则是“文物优先保护”的原则。

无论是遗失物、无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优先保护。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16条至21条规定的大意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擅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中发现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一般文物和国家一、二、三级文物,应当在二十天内不迟延地向当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将文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置。

关于埋藏物,世界上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公有主义。即统一归国家所有。如中国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二是报酬主义。即埋藏物的所有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但发现人可以请求埋藏物价值之一般比例以下的报酬。如德国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3%5%的酬金。日本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5%20%的酬金,特殊情况下可得50%的酬金。意大利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10%的酬金。中国台湾民法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3/10的酬金。

中国的物权法开始取消了公有主义的“一统天下”,将埋藏物、隐藏物的普通财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对于拾得人、发现人的奖赏规定,接近于象征性的报酬主义,认领权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失主悬赏的奖金都是不确定的比例,或者没有比例。民法通则关于“表扬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规定,也是笼统的规定。

三是发现人取得主义。即在一定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人可以直接获得所有权。如日本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关于遗失物,依特别法规定,进行公告后六个内,其所有权人不明的,拾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意大利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如果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1年,拾得物的所有人仍未出现,则拾得物,或者在必须出售拾得物的情况下,其价金归拾得该物的人所有。

中国的法律,对于人工人造的有价值物,包括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等无主物,不赞成发现人取得主义。但是,对于野外的xx物、自然物的有主物或者无主物,是否赞成发现人取得主义,没有明文规定,却是长期存在的现象。正如本文所叙述的那样:……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植物果实、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也不禁止,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无论是遗失物、无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优先保护”这一原则,平民百姓大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恰恰相反,恰恰是那些地方政府反而不理解。

在大规模的城市工程建设中,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的旧城改造工程,大量的古建筑、地下古迹遗址遭受人为地空前绝后的大破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无可奈何。甚至于一些古宫殿古建筑也被有关部门出租,肆意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对于文物的毁损相当严重。如此而已,不一而足。

文物管理,人人有责。

文物管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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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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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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