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进程中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_雪野_新浪博客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法律服务体系和中国参与、xx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的法律服务应融入服务贸易的战略层面实施“走出去”工程,进而提出了我国构建国际视野的法律服务体系服务于中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必要性以及构建文化传媒法律服务体系的方法。
    关 键 词传媒秩序 法律服务体系  文化产业  重构



    秩序建设是任何一个大国外交必须面对的问题,更是新崛起大国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议题。法律服务已经成为秩序建设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如何看待现存的国际秩序,如何参与建构未来的国际秩序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世界各国看待中国崛起的一个标尺。2009年10月9日,xxx主席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吹响了中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号角,也为中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何应对和适应国际传媒秩序变革指明了方向。
    一、 国际传媒秩序现状及其重构
    所谓传媒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广义传媒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电影、图书、音像制品与互联网。其中报刊、电视、广播与互联网是四种主要的新闻信息传播媒介。媒体即是政治的喉舌,也是经营性文化产业,更是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传媒业还具有鲜明的国家、民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特色,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
    1.当前国际传媒秩序现状分析
    当代,我们通常把那些具有巨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媒体称为主流媒体或强势媒体,而那些经营和影响超过了国家界线的媒体被称为国际媒体,其中最为{dj0}的媒体,我们可以称之为国际{yl}媒体。 目前,国际上处于传播媒体顶层的的xx媒体集团 主要集中于美国和欧洲,这些公司控制着世界{zd0}的、主要的传播媒体 。从历史的角度看,之所以能成为国际{yl}媒体,{dy},国家实力是国际{yl}媒体形成的基础条件;第二,重大事件是国际媒体崛起的重要契机;第三,媒体的准确定位是成为国际媒体的关键;第四是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第五是多元化资本战略和广泛合作的投资战略。这些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传媒集团基本上控制着世界传播的秩序,他们的新闻价值取向决定着世界新闻传播的流向,大量由他们生产的新闻、娱乐节目、书籍等纷纷从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对外开放市场,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强劲,与此同时,由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建立国际传媒新秩序的呼声也渐被淹没。
    2.我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全球化演绎到今天,已经愈加显示出它的如火如荼,竞争渗入到每一个领域。为谋求自身的生存、发展,世界各国几乎都相继出台了全方位发展的策略,以图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舞台上求得一席之地,对内强国力对外树形象。在这种日益严峻的激烈竞争中,传媒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价值与分量。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题的背景下,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逐渐变得隐蔽和多样化。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争夺“传媒霸权”,谁也不甘落后,号称“媒介帝国主义”的美国更是气焰嚣张,无视世界各国人民的信仰和自由,大肆宣扬美国式的论调,企图用它的传播工具编织庞大的帝国大网,进而将霸权主义的触角渗透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虽然2008年中国传媒业的总产值超过了5000亿元人民币,连续几年的年增长率超过10%,但全国行业总产值不及西方一个大的传媒集团。由于拥有13亿受众且持续快速增长的中国传媒业是西方传媒巨头尚未实施控制的{zd0}一块处女地,而中国独具特色的政治与文化,则被西方传媒视为{zd0}一块尚未征服的帝国信息边疆。因此,国际传媒巨头对中国的影响和渗透从未停止过。
    因此,如果再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参与和引导国际传媒秩序重构,建立相对公平、公正的和谐传媒新秩序,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将始终处于劣势,也无法实现构建和谐世界的伟大战略构想。
    二、 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法律服务内涵
    (一)法律服务体系诠释及法律服务现状
    法律服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指所有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特定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事务帮助的活动。目前来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148”法律服务专线以及司法鉴定都属于广义的法律服务的范畴;狭义的法律服务专指律师、公证员等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供有偿法律事务帮助的活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定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在运行过程中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以市场中介组织的身份进入市场,向市场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商品化法律服务;另一种是以社会保障组织的身份进入社会,向社会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社会化法律服务。商品化服务行为带有商品交换属性,社会化服务行为则是一种公益性、非盈利的扶助。本文重在探讨服务于中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进程而进行的高层次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系统的建设问题,它应该涵盖商品化法律服务和国家公益性二个层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逐步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非诉讼法律事务增多,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业务兴起,逐渐形成了法律服务市场。20世纪90年代有了较大发展,其服务领域由传统的刑事、民事诉讼代理与非诉讼代理拓展到金融证券、期货贸易、公司收购兼并和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进入21世纪,我国文化传媒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开始增大,虽然该领域的法律服务开始出现,但只有少数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仅局限于新闻、出版、广播、电信、互联网、音像制品、平面媒体、广告传媒与公众传媒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为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主办、承办、协办或者赞助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和文化娱乐传媒业有关的各项活动的主办、承办、协办、赞助事宜的谈判和合同等文件起草;文化和传媒领域特有的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保护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诉讼与非诉讼维权利保护;以及新闻侵权及有关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商誉权等权益保护和救济各类纠纷的诉讼和商事仲裁等初级服务内容。而文化传媒业急需的投资融资、经营、开发和建设,尤其是融资性投资和策略性投资,跨国和国内的产业合作、运营,企业的收购兼并和重组以及国际传媒市场争端解决等却一直未能得到发展。成为我国传媒企业走出去的瓶颈之一。
    (二)国际传媒秩序重构中建立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首先,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性、竞争性、平等性和契约性决定了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来实现对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市场秩序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球统一大市场环境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环境、成熟的市场经济,离不开统一、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依法规制的竞争经济,传媒企业也是市场主体的组织部分。但是,目前法律服务无论作为经济市场的组成部分还是作为经济市场的服务者,尤其是对于正在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传媒企业来讲,与市场实体的发展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其次,是当前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现实要求。国际传媒竞争的总趋势是“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演变,政治解决优于武力解决,法律解决多于政治解决,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推进国际社会迈向法治社会有利的。但是由于现有国际传媒秩序的不合理性,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依然是主导因素,因此,只有对国际传媒秩序进行重构,才能谈到所谓的公平与法制。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利用法律服务,为我国在国际传媒秩序重构进程中构建较为完善的发展平台,势必会为中国文化传媒的崛起,奠定在国际传媒舞台上的道义性和合法性基础。
    再次,是改变国际传媒秩序竞争中不平等的被动局面的有效手段。针对于构建国际传媒新秩序,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学会如何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去应对我国媒体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国际传媒秩序不平等所带来的被动局面和国际挑衅。除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软实力的影响外,通过法律服务为“走出去”的文化传媒企业助力,可以说是最现实有效的途径和保障,因为“在每一个国内法律体系中都存在各种确立法院裁决社会各成员间争端的xx的规则”,“相反国际社会的状况似乎xx是原始的”, 国际法没有强制执行机制,因此,应对传媒竞争的特殊境况,不可能借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只能通过法律服务体系,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方法,来纠正引起国际传媒竞争的不平等行为。
    {zh1},是改善我国当前国际传媒法律秩序现状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的传媒管理靠方针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有关传媒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法规包含的面也很窄。法律效力等级较低,而且不完善、不配套、不协调,甚至还有不少法律法规的空白点。尤其是针对于传媒产业发展的法律服务体系几乎没有,对我国媒体的有效、规范运营及其在与国际媒体竞争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法律服务与保障系统缺失。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传媒法律法规及国际法接轨,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对我国传媒发展和参与引导国际传媒秩序重构十分重要,这也是构建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

    三、 国际传媒秩序重构进程中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的建立
    中国引导和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基础是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现状,我们必须以一个参与者、建设者的姿态来对待国际传媒关系,因此,在积极推进文化传媒产品出口和本国媒体域外落地等进程中,必须很好地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作为支撑,才能在国际传媒秩序重构中使我方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一)拓展传媒法律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服务的生命在于市场和社会的需求,文化传媒业的快速发展和“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正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社会需求点,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目标出发,逐步构建主体明确、市场规范、管理科学、功能完备、运作合理的专业化现代法律服务体系。基于此,对该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满足需求原则。针对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法律服务价值集中体现在服务于中华文化全面复兴的大局、服务于中国文化传媒企业“走出去”的需要。坚持满足需求原则,就是在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具体实践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以不断满足文化传媒界法律服务需求作为更新观念、制定规划、创新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法律服务行业提高发展的原动力;二是根据文化传媒企业“走出去”需求的变化合理调控配置法律服务市场布局和市场结构,提高法律服务资源使用的效率与效益;三是切实满足构建国际传媒秩序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对法律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的需要,保证法律服务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竞争发展原则。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在促成全球统一大市场。营造良好的国际竞争环境和竞争机制是满足专业性法律服务需求和提高法律服务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坚持竞争原则,首先要保障我国文化传媒竞争主体能与国外文化传媒企业公平进入市场;其次要促使国际传媒竞争主体形成科学合理的竞争规则,体现公平竞争的精神;三是要促进运行有序竞争机制,营造良好的国际竞争环境。与此同时,激励法律服务主体在自身竞争中求生存、促发展,实现竞争的过程与结果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接轨,在平衡法律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的基础上,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3.统一开放原则。统一性与开放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为了实现竞争,就必须建立统一的市场,任何割据、封锁都不利于竞争的开展。而要建立统一的市场,就必须实行开放。不仅要实现针对文化传媒业法律服务的对内开放,也要实现对外开放,逐步实现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接轨,最终促使国际性的文化传媒法律服务体系的形成。
    4.拓展与规范并重原则。 “拓展”是法律服务加快发展的前提,“规范”则是法律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拓展”主要指业务领域范围上的扩大和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的更新;而“规范”侧重于制度建设层面。法律服务要实现健康发展,既要进行服务领域的扩张,也要重视制度建设。若只着眼于市场本身,不重视制度规范,拓展将会出现无序状态;而只重视“规范”,不重视业务领域的拓展,法律服务将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拓展与规范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只有实现在拓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拓展,法律服务才能蓬勃发展。针对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法律服务更是如此。
    5.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按照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不断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把专业性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到最有发展效益、“走出去”需求最紧迫、实际需要最旺盛的企业、地区和领域;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文化、传媒、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能,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文化传媒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发展步骤、行业结构和布局等进行引导、协调和控制,推动专业法律服务良性运行。
    (二)我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进程中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法
    法律服务是由法律服务主体、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服务管理及法律服务环境等子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构建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针对文化传媒这一特殊产业,更是需要从政府到各相关产业再到运营主体进行科学规划、综合建设和系统发展的宏大工程。国家和文化、传媒、司法等行政部门必须站在法律服务的政治作用和社会功能的高度统揽发展的全局,加快制定法律服务全面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步骤。本文认为,针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这一重大战略,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积极拓展文化传媒法律服务,重点是为文化传媒发展搭建服务平台。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同文化和广电部门,采取科学手段及时掌握和预测文化传媒法律服务在社会管理型服务、市场经营型服务、民众生活型服务中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比例,积极引导和协调法律服务主体的发展布局和发展方向,进一步扩大文化传媒法律服务的合作范围,拓宽合作方式,提升服务层面。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主体探索为国家文化产业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市场主体提供xx服务,为我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的重大工程提供xx服务。
    2.规范市场竞争主体,重点是实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制。实施以主体要素、机构规模、业务限制、执业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准入制度,是规范和优化文化传媒法律服务市场的首要环节。要依法确立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基本标准、基本构成,对不具备文化传媒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限期清理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确立后,要在主体系统内逐步建立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1)能够体现法律服务质量和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2)能够适应文化传媒市场需求和法律服务自身发展趋势的竞争机制;(3)能够引导法律服务结构自我完善,人才合理流动的优化机制;(4)能够确保服务对象自由选择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择优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教育,转变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作为软指标、软要求的观念,树立服务质量就是效益、服务质量就是信誉、服务质量就是竞争力的现代服务理念。为我国参与国际传媒秩序重构打造优良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3.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重点要完善信用制度体系。信用对于拓展文化传媒法律服务领域,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等具有巨大而深远的作用。应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服务信用评估、信用风险预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使失信行为的成本大于失信带来的利益,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要及早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加强对信用行为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可依据法律法规,对违约者予以制裁。要继续深化完善以律师信用评估标准为核心的信用工程,把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新闻舆论媒体、社会专门评测机构、人民群众意向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起来,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改进作风,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形象。为我国传媒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保障。
    4.规范法律服务管理行为,重点是赋予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权限。市场对法律服务发展的作用是客观的、自发的。要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作用的正确发挥,必须给予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相应的权力,以真正实现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对于文化传媒法律服务,由于具有行业和产品的特殊性,具有产业发展的战略性,所以对其管理,要尽快改变目前市场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职能弱化和法制条件严重不足等现状。
    5.优化法律服务发展环境,重点是为法律服务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虽然文化传媒法律服务有其特殊性,但必须实现服务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准入,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传媒法律服务在竞争中良性发展的正向循环。首先,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注重从体制、政策、服务等方面营造有利于法律服务发展的环境。第二,制定统一的文化传媒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规范,重点是做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监管、准入、退出等方面的规定,依法保证法律服务人员办案的各项权利,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经营监督管理,完善税收、审计制度。第三,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保障制度建设,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6.改革法律教育模式,培养专门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现存较多缺陷,比如将总体的法律知识视做一种普遍适用的知识;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单一,无法很快实现与市场需求的接轨;对于新兴产业或行业缺乏敏感性,从而造成我国法律人才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失调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竞争加剧,迫切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具备各行业知识的专门性法律服务人才,尤其是对文化传媒产业熟悉的国际性法律服务人才。因此,从政府层面到教育层面和实践层面都需要加大对相关方面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
    7.中国法律服务必须树立大服务观念,积极推进“走出去”工程。在我国,服务贸易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法律服务也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律服务也应该本着为我国对外贸易保驾护航尤其是为文化传媒企业保驾护航的目标“走出去”。我国目前还没有xx放开外资法律服务机构在国内的法律服务,但已有为数不少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通过其代表处执业,甚至是非法执业。这从深层次反映出我们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比较低,尤其是国际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服务产品单一。所以,我们要在逐步开放的同时,要注重从国际市场上吸纳精英,积极发展,使我们的法律服务在中国本土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直接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竞争的同时,也要“走出去”,在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开展法律服务的同时,在国际舞台上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竞争。这既是我国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的必然,更是积极参与为我国传媒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义务和使命。

(本文发表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版权为博主所有,如要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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