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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条变化之民法

《{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已被修改或部分修改的条文

(一)《民法通则》

1. {dy}百零九条关于侵权行为中受益人补偿的规定

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一致。后者将侵权行为中受益人的补偿由“可以”变为“应当”,成为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条文:《民法通则》{dy}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理由:《民法通则》{dy}百二十七条规定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且未区分不同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不同情形,区分了一般的宠物、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且规定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非xx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条文:《民法通则》{dy}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zg}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推定共有的规定

理由:《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关于推定共有的规定,因为和《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在物权法颁布后就被废止。

相关条文:《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 {dy}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理由:《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关于使得遗失物,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的规定,因与《物权法》{dy}百一十二条冲突,因此被废止。

相关条文:

《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物权法》{dy}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理由:《民通意见》{dy}百一十八条关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该房屋买卖并非无效,因为该条和《物权法》第九条冲突,所以在物权法颁布后就被废止。

相关条文:

《民通意见》{dy}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继承遗产而没有分割的,为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

理由:《民通意见》{dy}百七十七条关于继承遗产而没有分割的,为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因为和《物权法》{dy}百零三条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在物权法颁布后就被废止。

相关条文:

《民通意见》{dy}百七十七条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dy}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5. 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隐私直接以隐私权认定,不再以侵犯名誉权认定。

相关条文:《{zg}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dy}百六十条{dy}款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6. 关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

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前者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同情形承担不同的责任,后者未作区分。

相关条文:{zg}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dy}百七十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

1. 区分抵押权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

理由:物权法颁布后,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关系,《物权法》{dy}百八十七到一百八十九条修正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因此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生效是不同的,抵押权合同本身并不需要办理登记。

相关条文:《物权法》{dy}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dy}百八十条{dy}款{dy}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dy}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dy}百八十条{dy}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y}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dy}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dy}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dy}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xxxx权人的同意

理由:《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问题,xxxx权人,但是物权法规定的是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并不是无效,而是第三人如果行使涤除权也是有效的。《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实际上也确定了类似的规定的。

相关条文:《物权法》{dy}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xxx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xxx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xxx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动产抵押如果都没有登记的,其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理由:《物权法》{dy}百九十九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六条修正了《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条文:《物权法》{dy}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注意是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理由:《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修正了《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延续到质押权上。

相关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 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理由:《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废止了《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条文:《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关于{zg}额抵押权的规定因过于{jd1}化而被废止

理由:《担保法》第六十一条和《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冲突而废止

相关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 {zg}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zg}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zg}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7. 规定责任转质仍然是有效的

理由:质权人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责任转质仍是有效的。

相关条文:《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8. 权利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无关

理由:《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八条废止了《担保法》第七十六、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担保法解释》{dy}百零三条的规定。

相关条文: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xx、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第七十六条 以xx、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dy}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9.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

理由:《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五种合同债权。

相关条文:《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四)《{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关于数人侵权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

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前者规定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则规定,数人侵权发生同一损害后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条文:《{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实行“同命同价”,修改了此前不同计算标准的规定。

相关条文:《{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dy}款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责任的承担范围

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一致,后者扩大了安保责任的承担范围,没有仅xx于人身损害;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中,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再强调“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

相关条文:《{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zg}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1. {dy}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也就赋予了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关条文:{zg}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dy}条 因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dy}款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理由:依据上述立法,医疗损害分成医疗事故的损害和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而两种损害的赔偿是不同的。医疗事故应该说是更严重的,但是赔偿标准恰恰是低的,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赔偿的差别性,相当于废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相关条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xx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xx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zd1}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y}条{dy}款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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