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增加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2、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3、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5、各类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