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受“生产商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er responsibility)制度监管并投放于法国市场的多种可回收利用产品,必须贴“Triman”标记,让消费者知悉该等产品须按照废物分类指示处理。法国官方公报于2014年12月23日刊登一项法令,公布一套通用标记,适用于可回收再造及须分类处理的产品。该法令的依据是《法国环境法典》第L. 541-10-5条。
最新通过的法令规定可以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是任何其他形式,包括“无纸”(paperless)形式,展示 Triman标记。换言之,把产品投放到市场的人士,可以在其网站展示Triman标记,毋需进一步更改产品或产品包装,对生产商或进口商来说更加方便,成本效益更大。之前的草案中,违规者xx可被罚款150,000欧元,但最终颁布的法令却没有纳入任何具体罚则。法令还包含一项互相承认其他成员国规定的条文,任何人若把受法国“生产商延伸责任”制度监管的产品投放市场,他可以在产品贴上其他成员国采用的标记,而非Triman标记,条件是该成员国的标记旨在告知消费者,该等可回收再造产品与出口国的废物分类指示有关,而且该标记在该成员国中属于强制性质。
以下产品可豁免Triman标记规定:
1. 家用产品的玻璃制包装(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L. 541-10-5条);
2.《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标记规定涵盖的产品;
3. 第2006/66/EC号指令(关于报废电池及蓄电池)标记规定涵盖的产品;
4. 受“生产商延伸责任”制度监管,并受《法国环境法典》第L. 541-4-10条标记规定约束的可回收再造产品。
详情参见: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29958108&dateTexte=&categorieLien=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