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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新龟!超百人聚餐须提前20天备案,还要留2两给食xxx蜀黍!

南方日报中山观察    2015/3/11  

  近日,市政府发布的一则规定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中山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凡集体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举办人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0日,向聚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

该《办法》不仅对聚餐的人数、时间、地点、环境提出要求,吃完后每个菜还得留2两给食药监蜀黍以备检查。


tips

●提前20天向村、镇报备

●聚餐地距离粪坑、猪圈等场所25米以外

●每样菜留2两备检

●聚餐人数超500,食药监派专人指导


报送信
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食品加工及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原材料索证资料等。

这些地方不能去
集体聚餐举办人提供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聚餐场所
1、不得占用主要交通干道(颇有微词:谁在马路上吃啊?)
2、应距离粪坑、猪圈、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颇有微词;正常人谁去啊??)
3、保持聚餐场地的清洁卫生,聚餐结束后应当做好现场清理工作。颇有微词:这不是废话吗?)
4、在流行传染病的地域内,禁止集体聚餐;流行传染病地域的邻近地域,限制集体聚餐。颇有微词:流感算不算啊?)

菜不要吃完,留2两备检
集体聚餐食物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xx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聚餐不得供应的食品项中,除了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卫生检验结果为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外,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凉拌制品也禁止入列。
不备案怎么办?
  “集体聚餐,是指举办单位或个人(即举办人)委托非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或个人(即承办人),在非经营性场所向其所组织的人群提供餐饮服务的一种群体性活动。”据市食xxx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布的《中山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因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造成人身伤亡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及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和服务的人员,根据各自行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集体聚餐举办人或举办单位没有申报登记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会不会给予第一责任人处罚?据市食xxx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做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指导相关举办人及承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举办或是承办,主要是一个引导指引的作用,但如果他们不按规定予以申报登记,处罚同样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集体聚餐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办人必须立即向就餐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患者,保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内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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