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功代理云南润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并以成功通过
由我司代理的云南润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近日由国家商标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来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款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有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