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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油烟净化器的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范围。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g}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zd1}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zd1}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 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4、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5、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