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 ...

受托人有自己管理的义务,又被称为亲自管理处分信托事务的义务。《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由于受有关法律、法规及资格的限制,受托人在处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时并不能xx承担自己管理的义务,必须将某些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例如,本办法对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首要要求是,他们必须是法人,而年金理事会不是法人,这样对于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则不能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而必须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都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代理。法人受托机构也存在不能xx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法人受托机构符合条件时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依照资格的限制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受托人在不能亲自管理或委托他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更能体现为受益人的{zd0}利益行事时,有责任为受托财产选择符合要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他们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的业务,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特别是选择投资管理人,直接影响到未来年金基金管理的好坏,因此,受托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必须审慎,选择程序和过程必须公平、公开和公正。受托人应从xxx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增值的角度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择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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