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5日电 “日照香炉生紫烟,李白来到店,口水留下三千尺,一摸口袋没有钱。” “雨下得如此大,早饭不知如何吃,天晴吃饭恐太迟。今早大雨如注,无处觅食果腹,雨住、雨住,我已饿得麻木。”…… 看到上面这段话,大家可能似曾相识,的确,这都是从古人的诗词中“翻版”过来的。而且,就在齐齐哈尔市内的部分小学在校生中流传。近日,记者在齐市一位上小学的学生手里,意外发现了一沓看似人民币纸币的印刷品,仔细端详,发现的确是纸币影印出来的。不同的是,“发行银行”变成了“中国儿童银行”;毛#泽@东头像处变成了人物;水印处也变成了各种卡通图案。
孩子们涉世不深,更没有太多辨别是非的能力,这让记者也想起一首童年的儿歌:“小树苗,风里摇,爸爸快快来,扶它站站牢。”孩子正像这小树苗一样,需要社会共同的呵护与帮助,这样才能让走好他们人生的{dy}步,如果在他们身上动歪脑筋,赚昧心钱,实在太缺德了! 相关链接: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 “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dy}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dy}款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作者: 于恩浩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