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世博营销的法律风险分析| 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前,举世瞩目的中国上海世界博览会正在举办中。来自世界各国的游人甚至政要都对此非常xx。历来重视眼球经济的各路厂商都想抓住世博会这个好时机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甚至有房地产商打出了类似“世博会让城市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这样的横幅广告,力求让自己的防止更加畅销。

可能大家还不知道,像奥运会期间我们国家制定了《》一样,这次上海世博会也是收到相应保护的,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参考《》的内容。在长期担任企业的过程中,相当多的客户向我们进行咨询,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如何避免侵犯到世博会的标志呢?如果侵犯到世博会标志的权利,我们又回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什么是世博会标志

谈到如何避免侵犯世博会的标志的,作为一名,我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世博会标志的法律概念。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以下内容是受保护的世博会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为什么要保护世博会标志

保护世博会标志,并不是为了把世界博览会保密起来,让大家都无从知道世博会在上海举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说穿了,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赞助商的利益,而保护赞助商的利益就是在保护世博会的利益。因为只要让赞助商赞助费花的值得,他们才会有积极性继续赞助这一活动。如果没有掏过赞助费的企业,也能同等的使用世博会的相关标志,就不再有厂商愿意继续赞助它了。以后的世博会也就没有办法办下去了。

怎样保护世博会标志

保护世博会的标志,应当避免将世界博览会的标志用在商业用途。按照条例的规定,如下使用行为算是将上述标志用于商业用途:

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目前,前几种方式的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比较容易识别。只有这{zh1}一种,所谓“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比较令人费解。笔者试图使用“埋伏营销“或者“隐性市场行为”来解释此种情况。

例如:购买**赠送世界博览会门票;在家看世博,就喝***等等广告词。他们并不直接表述自己与世博有何关系,只是通过这种广告让观众或者听众隐约的觉得,这个商家可能与世博会或者其组织者有某种联系吧。如果普通的相关公众普遍会产生这种联想,那么,这种营销行为可能会构成利用世博会标志进行的埋伏营销或者隐性市场行为了。

以“上海世博会{dy}案”为例,上海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要搭世博的便车,在售楼广告的宣传中用了一条横幅:“世博会让城市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这种行为就是比较典型地用世博会来抬升商品价值,是显性的埋伏营销案例。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如果涉及到并被判处赔偿,那么,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世界博览会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北京市盛峰提醒广大厂商,避免搭车世博会,否则,可能造成侵权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多的信息,可以参考北京市盛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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