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行业企业的品牌建设与商标侵权之争(二) 阿里巴巴hbscience的博客BLOG
  针对该商标争议,2007年8月20日,商评委以商评字2007第5653号《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做出裁定,以深圳艾礼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武建钢具有恶意注册、侵犯在先权利的事实,遂驳回申请人其撤销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的争议申请。2008年3月24日,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走到前台提供了新的证据再次向商评委提交了撤销第106001号商标的争议申请。2008年3月25日,原告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于2007年8月20日做出的第5653号裁定,向北京{dy}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第5653号裁定,撤销第三人武建钢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商评委辩称,第5653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艾礼富公司的起诉,维持第5653裁定。第三人武建钢述称,艾礼富公司对“艾礼富ALEPH及图形”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原权利人注册、第三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均为合法行为,第1060011号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第5653号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09年初,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8)一中行初字第46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7第5653号《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同时裁定商评委重新就第1060011号商标作出争议裁定。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该争议商标权利人武建钢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审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第469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维持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69号行政判决。

    我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仍是第9大类0920小类电气防盗装置、防盗xxx商品上的有效商标。看来历经近8年时间,这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之争仍未尘埃落定。由于企业名称与商标有区别,注册也相对容易,国内以“艾礼富”命名的安防企业为数众多,如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艾礼富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艾礼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礼富有限公司、北京松川艾礼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松川艾礼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等,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发生在安防行业的“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之争给我们下面几点启示;1、品牌对提高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许多企业对此重视不够,如果发生商标权之争对双方企业都会造成很大影响。2、商标权之争一般持续时间很长,耗费精力很大。3、企业应当加强商标权意识,即使申请注册了企业商标,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山东|安徽|江苏|河南|浙江|湖北楼宇对讲、可视门铃-江苏恒博-厂家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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