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的许可事项明确,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香港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在香港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近三年未受到香港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香港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以下6项要求: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许可事项同时明确了申请材料目录,并要求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