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影视文化传播公司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一、审批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审批标准: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组织机构、章程;
4、建筑物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
5、电影场所房地产使用证明及与电影放映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证明;
6、电影放映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技术人员专业证书;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四、审批程序:
在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经踏勘现场后,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开业后应遵守的规定:
电影放映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后的电影放映场所平面图结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变更必须按程序申报、核准。
注:以上为35毫米以上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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