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金-关于投资者在结算银行签约开通交易资金划转业务的指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关于投资者在结算银行签约开通交易资金划转业务的指引

{dy}条       为方便参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在有关结算银行签约开通资金划转业务(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签约”)和划转交易资金、方便交易所会员为投资者提供有关结算银行签约的操作咨询服务,交易所资金结算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投资者必须在结算银行签约开通资金划转业务后,其交易资金才能通过与交易所达成投资者交易资金存管业务协议的结算银行在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和交易所的交易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三条       目前已与交易所达成投资者交易资金存管业务协议的银行如下:

l       交通银行;

l       中国光大银行。

第四条       在投资者进行结算银行签约之前,会员必须:

1.    制定投资者结算银行签约服务流程,并提交交易所资金结算部和会员部备案;

2.    制定投资者交易资金划转服务流程,并提交交易所资金结算部和会员部备案;

3.    从交易所会员部领取“附件一:银行签约表格”(交易所收取有关表格的制作成本费用)。

第五条       投资者在进行结算银行签约之前,投资者必须:

1.    已在会员机构开户,并已设置在交易所的交易资金账户和密码;

2.    从开户的会员机构领取会员制定的结算银行签约流程说明;

3.    从开户的会员机构领取“附件一:银行签约表格”,并在会员机构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填写、签字和加盖印签,有关表格填写说明请参考“附件二:银行签约表格填写说明”;

4.    按“附件三: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准备投资者有关身份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投资者在结算银行办理签约事务时:

1.    若投资者在将要办理签约的结算银行尚未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先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设流程按有关结算银行的规定办理;

2.    若要办理签约的结算银行要求投资者在签约前必须先开通特定的银行业务(如个人网银业务、机构网银或转帐业务等),投资者须按有关结算银行的要求先开通银行指定的有关业务;

3.    投资者向结算银行提出办理签约申请,并提交“附件一:银行签约表格”、“附件三: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在交易所的交易资金帐号等资料;

4.    根据有关结算银行的要求,办理签约事务。

第七条       投资者在结算银行办理签约后,将办理结算银行签约时签署的交易所、银行、投资者三方协议的交易所留存联交给开户会员机构;会员机构将收到的交易所、银行、投资者三方协议的交易所留存联按交易所有关要求交给交易所留存。

第八条       如在结算银行办理签约事务时遇到问题,参照“附件四:结算银行签约问题处理参考方法”处理。

第九条       投资者在结算银行办理签约时,投资者开户的会员机构应提供必要协助,为投资者办理结算银行签约提供操作指导。

第十条       投资者必须在完成结算银行签约后,方可进行交易资金划转。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划转只能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l       通过交易所与结算银行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资金划转;

l       通过结算银行的柜台的专门业务(如银期转帐业务、银商转帐业务等)进行交易资金划转;

l       若结算银行提供了可实现交易资金划转处理的网银、电话或其他服务业务,可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电话或其他服务业务进行交易资金划转。

第十二条            通过常规方式的银行汇款、转帐业务从投资者账户划入交易所账户的资金不能作为交易所的交易资金,交易所的交易资金也不能通过常规方式的银行汇款、转帐业务划出到投资者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完成结算银行签约后,应立即通过(也只能通过)银行柜台的专门业务进行首次入金操作,以确保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帐户不为空帐户。

第十四条            由于各结算银行的电子资金划转操作有明确时间限制和进行银行间资金清算需要时间,为避免交易资金划转失败或延误,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划转操作的有效时间如下:每交易日的9:00至16:30

第十五条            会员机构应向投资者明确说明交易资金的有效划转时间,确保交易资金划拨的有效和及时。会员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开户、交易和其他服务时,有关交易资金划拨的有效时间说明应严格遵守本指引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交易资金划转操作的有效时间。会员机构违规对外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的,将按交易所有关会员违规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各个会员机构参照本指引制定各自的投资者结算银行签约操作服务流程、交易资金划转服务流程,为投资者结算银行签约的操作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资金结算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包括以下部分:

l       附件一:银行签约表格;

l       附件二:银行签约表格样本;

l       附件三: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

l       附件四:结算银行签约问题处理参考方法。


结算银行

自然人

机构

交通银行

1.      《交通银行现货资金汇划业务申请表》;

2.      《交通银行现货资金汇划服务协议》。

1.      《交通银行现货资金汇划业务申请表》;

2.      《交通银行现货资金汇划服务协议》。

中国光大银行

1、《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资金存管签约申请书》;

2、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资金存管(对私)转账申请书;

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客户交易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资金存管帐户变更申请书(用于解约和账户变更)。

1、《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资金存管签约申请书》;

2、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资金存管(对公)转账申请书;

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客户交易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资金存管帐户变更申请书(用于解约和账户变更)。


银行签约表格填写说明包括:

l       交通银行的表格填写说明:参见文档《光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资金存管签约申请书(填写说明)》;

l       光大银行的表格填写说明:参见文档《交通银行现货资金汇划业务申请表(填写说明)》。



应急问题处理

若投资者在结算银行签约时,如遇到问题:

1、会员或投资者了解清楚投资者开户银行的名称(分行、支行或分理处)、有关业务负责人姓名和电话;

2、会员通过以下电话联系交易所资金结算部:022-58678184、022-58678185、022-58678186,并说明投资者在开户银行签约时发生的问题和开户银行的名称、业务负责人姓名和电话;

3、交易所资金结算部将根据会员反映的情况,联系结算银行进行处理。

4、如上述处理还不能解决结算银行方面的问题,可直接拨打结算银行的投诉电话进行直接投诉,以便问题得到解决。各结算银行的投诉电话如下:

l       交通银行:95559;

l       光大银行:95595。


交通银行签约的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交通银行处理结算银行签约业务时,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先在银行开通“银期转帐”业务,然后才能办理结算银行签约业务

投资者在交通银行办理结算银行签约业务时,如发生银行业务人员xx不了解有关业务,可提示银行方面业务人员:查找与现货市场合作的“交银办函[2008]349号文”了解有关业务情况;也可请银行业务人员从银行内网的“公司业务部-银期业务专栏”中查找上线现货市场进度,其中有交易所的有关业务上线公示。此外,投资者也可直接或请银行业务人员联系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友谊支行(交易所交易资金开户行)的以下有关业务人员来了解有关业务情况:魏小姐,电话:022-28353220({sx})、022-28353200(备用)。

投资者在交通银行办理结算银行签约业务时,如发生银行业务人员不了解有关业务操作,可告知银行业务人员银行柜台系统的签约业务柜台操作代码为:

l       “机构签约”的业务操作代码:474581(银期转账业务签约);

l       “自然人签约”的业务操作代码:

n       475130(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n       474580(结算银行签约业务)。


光大银行签约的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光大银行办理结算银行签约业务时,如发生银行业务人员不了解有关业务操作,可告知银行业务人员银行柜台系统的签约业务操作代码为:

l       “机构或自然人签约”的业务操作代码:“5664 天津贵交所签约”;

l       “投资者从其银行账户向交易所交易资金账户转账”(入金)的业务操作代码:“5669 天津贵交所入金”;

l       “投资者从交易所交易资金账户向其银行账户转账”(出金)的业务操作代码:“5668 天津贵交所入金”;

l       “投资者查询历史账务明细”的业务操作代码:“5667 天津贵交所客户出入金明细查询”;

l       “投资者存管帐户变更” 的业务操作代码:

n       “5665天津贵交所存管解约”(解除签约关系);

n       “5438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更换银行签约账号)。

存管帐户变更时,投资者须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资金存管帐户变更申请书》到光大银行网点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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