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将开征,重挫石油煤炭有色_金融投机家_新浪博客

资源税将开征,重挫石油煤炭有色

五月通胀压力犹在,加息预期进一步加强!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去年原油产量1.89亿吨,如果从量计征,按照当前多数地区执行的每吨28元的标准来计算,石油资源税总额大约为53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从价来计算,依照当前国内原油价格每吨5000元来计算,以业内估算的5%的税率,全国仅石油资源税每年将可达到472.5亿元。

 新疆地区率先试点 资源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罗沙、韩洁、安蓓)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指出,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此举意味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专家表示,选择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一方面有利于缓解该地区财力紧张状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新疆作为资源大省,试点工作将为改革在未来全面铺开吸取更多经验。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xx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现有从量计征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

  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指出,从价计征方式间接提高了资源产品的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促进节能减排,符合国家目前倡导的低碳经济。

  目前我国经济已处于止跌且稳步回升阶段,虽然物价在上行过程中,但专家普遍预计今年不会出现严重的通胀压力,因此当前依然是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虽然4月份我国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增幅达到6.8%,但总体而言仍然属于温和增长。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推出资源税改革试点,必然已将价格因素考虑在内,不用过分担心改革会增加通胀压力。

  贾康说,在新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极大改善新疆地方财力紧张的局面,体现了中央支持新疆加快发展的决心。

  据了解,资源税改革方案曾两次被暂时搁置,一次是2007年担心经济过热时推出会加速物价上涨,增加通胀压力;一次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致使国内经济迅速下滑,担心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发展。

  国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在新疆率先试点对两大石油公司业绩直接影响较小。对于中石油而言,在新疆的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占到公司总产量的10%,中石化在新疆的资产相对较少。

  记者从中石油了解到,2009年中石油上交地方财政的资源税是32亿元,如果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在全国推开,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油价80美元一桶时,每年上缴的资源税约相当于目前的七倍。

  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疆是我国石油天然气主要产地,支持在新疆率先推广资源税改革,并呼吁借助资源税改革时机理顺资源性产品的税费体制和机制,希望相关部门考虑修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标准。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资源开采地区的财政收入,充分调动支持资源开发和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征收的资源类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此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一系列的行政性收费。

简介
  (一)、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xx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 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1:1.5。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资源税改革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xxx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新疆工作部署作了讲话。  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到2015年新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温家宝指出,为推动新形势下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必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十二五”期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比“十一五”期间翻一番多;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服务网点,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新疆设立分支机构;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市场需求行业的准入限制;逐步放宽天然气利用政策,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等。  中央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疆发展的首要目标,将加快经济发展同发展社会事业、解决关系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解决新疆问题的根本举措,将解决短期突出困难同夯实经济长远发展基础结合起来;坚持以改革开放xx发展难题,把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坚持立足于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把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持帮助同充分发挥新疆自身的比较优势、后发优势结合起来。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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