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规》,明确教师责任

学习《教育法规》,明确教师责任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严重的影响到学校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工作与生活,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为世人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一方面要负起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另一方面要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高法制观念,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最近在电视上看了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了精辟的讲解,颇有收获。

    一、学校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xx分歧、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难,就难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问题的解决中,也无据可寻。

   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是否都要承担责任?不尽然,学校又是在哪种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应当对学生的一切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责任;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之所以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如何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又是什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赋予的监护权,是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与义务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和不同。监护权是在亲权基础上的,脱离法律的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把学校看作是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使学校要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丧失了家长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民事法律规范而言,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的教育关系,不同于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负有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过程处理有无过错、过错大小,责任主体,依此判断损害赔偿,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事故之后,教师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xx,使受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承担事后责任。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此期间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的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问题,学校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引起的学生伤害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等关联,教职工应依据工作性质分工积极主动的发现事故隐患并向学校报告并及时解决。

    4.学生课余受伤。课休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事故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给每个学生派一名老师监视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要看学校在课间负有监管责任教师是否及到位在岗,履行了职责。

    5.学生xx、自残。学生的xx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学生xx与教师的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xx,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xx、偷窃、打架、谈恋爱,被教师正当地教育(老师没有过激言行),学生因羞愧而xx,教师的教育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将教师在不在场{wy}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并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的义务。

    8.公休(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教育教学,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公休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直接关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了伤害事故,教师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考虑到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的危害后果。

    9.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应视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承担了对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的条款过于原则,一旦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两种xx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xx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的已有经验和做法,校园伤害事故特殊人身侵权,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就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办法》中阐明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否有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校园伤害事故的范畴,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解决了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办法》是法院依法判决和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依据。《办法》的实施,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是必要的、及时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学校教职工都要积极主动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做到学法、懂法、不违法,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已投稿到:
郑重声明:资讯 【学习《教育法规》,明确教师责任】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