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孙小鹏和朋友在雁滩某酒吧娱乐时,遇到老熟人田某,便邀请田某一起同桌饮酒,后因田某长时间霸占麦克风且唱歌跑调,不堪忍受的孙小鹏竟持刀将田某捅死。2009年1月15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后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发回重审。5月13日,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后,法院以故意xx罪,判处主犯被告人孙小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回放】 嫌他唱歌难听 熟人持刀夺命
2008年1月16日21时,孙小鹏和朋友张震林、李亮等人相约来到城关区雁滩一酒吧。在酒吧门口,孙小鹏遇到了熟人田某,便邀请田某一起同桌饮酒。期间,田某拿起麦克风开始放声高歌。一曲终了田某仍意犹未尽,又连唱了多首歌曲,点歌间歇还和朋友大声猜拳。旁边喝酒的孙小鹏很不服气,认为田某歌唱得难听还要充当“麦霸”,抢了自己的风头,于是打算好好教训田某一下。当晚23时许,孙小鹏找到张震林说要教训田某,并向其索要砍刀,张震林则说自己有把水果刀在李亮那里,之后嘱咐李亮将刀交给孙小鹏。孙小鹏做好准备后,于17日凌晨1时许将田某叫到他跟前,以唱歌声音大、划拳太吵为由,提起桌上的啤酒瓶将田某打翻在地,并拿出水果刀朝田某身上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看到孙小鹏等人离开后,酒吧老板马上打电话报警,田某则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随后在孙小鹏家中将其抓获,而向孙小鹏提供了凶器的张震林迫于压力最终前往公安机关自首。随后,李亮也在张震林的电话劝说下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孙小鹏、张震林、李亮3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孙小鹏当庭认罪。而被告人张震林和李亮则表示,事先并不知道孙小鹏要用xx人,而且将刀递给孙小鹏以后两人便离开了酒吧。市中院对此案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定刑宣判3名被告。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程序违法,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 以故意xx罪 判处主犯死缓
此案在重审过程中,被告人孙小鹏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彭某经济损失7000元。被告人张震林向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2万元,被告人李亮向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2万元。双方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3名被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小鹏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其行为构成故意xx罪。被告张震林、李亮明知孙小鹏索要凶器的用意,而仍然提供,最终酿成血案,其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xx罪共犯。一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孙小鹏、张震林、李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孙小鹏持刀在被害人致命部位连捅数刀,后果严重,系此案主犯,因被告人孙小鹏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震林、李亮系从犯,且被告人张震林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依法对两名被告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以故意xx罪,判处被告人孙小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故意xx罪判处被告张震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记者 李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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