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502—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03—13批准 1996—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以下简称检定装置)的制造、检验和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1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l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JJG 257 玻璃转子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573 膜盒压力表试行检定规程 3 技术要求
3.1 检定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3.2 检定装置的表面应无明显凹痕、划伤,开关启动动作应灵活可靠,阀门转动平稳。 3.3 检定装置流量计测量范围和允许误差: 测量范围:0.5~100L/min; 允许误差:±1.0%。 3.4 检定装置差压计测量范围和允许误差: a.测量范围;0~200×10Pa, 0~-200×10 Pa; 允许误差:±1%。 b.测量范围:>200×10Pa~2 000×10Pa,>-200×10 Pa~-2 000×10 Pa; 允许误差:±2%。 3.5 检定装置计时范围和允许误差:
计时范围:不小于10h; 30min允许误差土0.5s。 3.6检定装置气源: 气源A:流量不小于15L/min,抽气负压≥0.02MPa。 气源B:流量不小于100L/min,抽气负压≥0.06MPa。 3.7 检定装置测试口气流温度不得高于室温5℃。 3.8 检定装置气密性: 在2 000Pa压力下,1min压力下降应不大于2×10Pa。 3.9 检定装置附加阻力: 对粉尘采样器采样流量的附加阻力应不大于2×10Pa。 3.10 检定装置适应的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0~35℃; 相对湿度:≤85%。 3.11 检定装置的电源插口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耐潮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能承受1 500V的耐压试验。 3.12 检定装置经高温试验、低温试验、运输试验、耐潮试验后应符合3.2、3.5、3.6技术要求。 4.2 检查
本标准3.2条用目测和手感进行。 4.3 检定装置流量计示值误差 按JJG 257玻璃转子流量计规定的示值误差检定方法进行检验。 4.4 检定装置差压计示值误差 按JJG 573膜盒压力表试行检定规程的示值误差检定方法进行检验。 4.5 检定装置计时范围和误差 用分度值为0.01 s的电子秒表作标准器,同时启停电子秒表与检定装置计时器,将计时器的示值与标准器的示值进行比较,选取30min时间间隔测试两次,取{zd0}误差值。 4.6 检定装置气源 用检定装置上的流量计和量程为0~-0.1MPa、准确度为2.5%的真空表检验气源流量范围和抽气负压。 4.7 检定装置测试口气流温度 检定装置工作30min后用量程为0~100℃、分度值为0.5℃的点温度计测量测试口气流的温度,测量两次,取{zd0}值。 4.8 检定装置气密性 在检定装置测试口至流量调节阀之间加压,当压力达到200×10Pa时,启动计时器,到1 min时记下差压计上的读数。 4.9 检定装置附加阻力 在检定装置测试口和粉尘采样器之间,连接准确度为1%、测量范围为300×10Pa差压计,当检定装置流量和粉尘采样器流量平衡时,从差压计上读出压力。 4.10 绝缘电阻和耐压 4.10.1 用500V电压等级兆欧表测量电源插口电极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4.10.2 按GB 998的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4.11 低温试验 按照GB 2423.1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中试验Ab,温度渐变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0℃; 试验时间2h。 4.12 高温试验 按照GB 2423.2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中试验Bb,温度渐变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35℃; 试验时间2h。 4.13 运输性能试验 检定装置包装好后,在模拟运输试验台上试验1h。 4.14 湿热试验 按照GB 2423.3试验C:恒定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试验周期:2d; 严酷程度:40℃。 5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检部门逐台按表1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注:表中“√”为应检验项目,“/”为不检验项目。 5.2 型式试验 5.2.1 型式试验的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5.2.2 在下列情况下,应做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每3年进行一次;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5.2.3 按GB 10111的规定,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至少1台)。 5.2.4 表1中各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台不合格,重新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应有铭牌,铭牌上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制造日期、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相应的标志。 6.1.2 面板上的文字和标记应清晰耐久。 6.2 包装运输 6.2.1 包装应符合铁路、汽车等有关运输的规定。 6.2.2 包装箱内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装箱单。 6.3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环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