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xx)气、石油库消防安全管理 DB42/T415_通山消防_新浪博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xx)气、石油库(以下简称“站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机构、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石油(xx)气、石油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3.2 油品站场 oil station
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气油、稳定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
3.3 天然气站场 natural gas station
具有天然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功能的站场。
3.4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 LPG and NGL station
具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生产与储运功能的站场。
3.5 液化天然气站场 liquefied natural gas station
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能处理、液化或气化天然气的站场。
4 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站场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站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站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
5.1.3 站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4 站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站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站场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站场,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站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5.6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5.7 员工
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当及时报警、扑救火灾。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站场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站场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6.2.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2.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站场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7 场所设置要求
7.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7.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50 51~
200 201~
500 501~
1000 1001~
2500 2501~
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27 30 35 40 50 60 75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公路(路肩)  高速I、II级,城市快速  20 25 30
 其他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线应大于40
I、II级架空通讯线路(中心线)  30 40
7.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50 51~
200 201~
500 501~
1000 1001~
2500 2501~
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50 55 60 70 80 120
办公、生活建筑  25 30 35 40 50 60 75
罐瓶间、瓶库、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8 20 22 25 30 35 40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新瓶库等  18 20 22 25 30 35 40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  18 20 22 25 30 40
基地内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 20 3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外墙)  40 50 60
基地内道路(路肩)  主要  10 15 20
 次要  10 15
基地围墙  15 20 25
7.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其四周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7.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没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7.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入口。当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7.8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油泵房、阀门室、灌油间(亨)、铁路油品装卸暖库  甲、乙  二级
  丙  三级
桶装油品库及敞棚  甲、乙  二级
  丙  三级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慢慢室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架)  一  二级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口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一  三级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口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一  三级
注:1、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桶装甲、乙类油品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7.9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距离。
表4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30 25 25 25
公路  25 20 15 15 15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注: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口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式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民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产区。
5、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6、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GB 50074-2002表5.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GB 50074-2002表5.0.3的规定增加50%。
9、非石油库用库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7.10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甲类生产厂房  甲类物品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厂内铁路  厂内道路
   一、二  三  四    主要  次要
油罐(TV为罐区总容量m3)  TV≤50 甲、乙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50<TV≤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0<TV≤1000  25 25 20 25 30 35 25 15 10
 1000<TV≤5000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TV≤250 丙  15 15 12 15 20 20 20 10 5
 250<TV≤1000  20 20 15 20 25 25 20 10 5
 1000<TV≤5000  25 25 20 25 30 30 20 15 10
 5000<TV≤25000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油泵房、灌油间  甲、乙  12 15 12 14 16 30 20 10 5
 丙  12 12 10 12 14 15 12 5
桶装油品库房  甲、乙  15 20 15 20 25 30 30 10 5
 丙  15 15 10 12 14 20 15 5
汽车灌油鹤管  甲、乙  14 14 15 16 18 30 20 15 15
 丙  10 10 10 12 14 20 10 5
其他生产性建筑物  甲、乙、丙  12 12 10 12 14 15 10 3
注: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区总容量。
2、对于过去埋式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74-2002第4.0.7条的规定。
7.11 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6的规定布置。
序号  分区  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储油区  油罐、防火堤、油泵站、变配电间等
油口装卸区  铁路油品装卸区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 、站台、油泵站、桶装油品库房、零位罐、变配电间等
  水运制品装卸区  油品装卸码头、油泵站、灌油间、桶装油品库房、变配电间等
  公路油品装卸区  高架罐、灌油间、油泵站、变配电间、汽车油品装卸设施、桶装油品库房、控制室等
辅助生产区  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油罐车库等
行政管理区  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
注:1、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2、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7.1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7.14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7.15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7.16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
7.17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7.18 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直埋电费的埋设深度,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m,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0m,在岩石非耕地段不应小于0.5m。电缆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时,该电缆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且电缆与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8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 站场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8.2 站场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8.3 站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疏散通道;
b)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d)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8.4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8.5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8.6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立公共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8.7 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8.8 单位员工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9 防火检查
9.1 一般规定
9.1.1 站场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9.1.2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检查部位及检查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9.2 防火巡查
9.2.1 站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安保科(股)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视路线、时间要求和巡视内容,并监督实施。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2.2 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同时,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等情况,应有针对性的增加巡检次数,并进行防胀、防冻、防讯等方面的专门检查。
9.2.3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巡检中发现破坏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领导并配合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9.3 防火检查
9.3.1 站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确定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检查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领导检查与群众性自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c)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d)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e)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 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i) 防火巡查情况;
j)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k)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9.3.2 检查次数:实行三级检查制度,即操作人员和安全员日检查;班(组)周检查;站场月检查。各级公司对直属站场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宜少于两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和不定期四种方式进行。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9.3.3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液化石油(xx)气、石油库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9.3.4 定期安全检查及其主要内容:
9.3.4.1 季节性检查:
a)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b)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讯、防台风为重点;
c)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温保护为重点;
d) 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9.3.4.2 节日前检查:应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作业准备进行检查。
9.3.5 专业性检查:各公司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储输油设备、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雷、防静电等方面,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并应充分尊重地方各专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9.4 站场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9.5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9.6 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0 火灾隐患整改
10.1 一般规定
10.1.1 站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xx,火灾隐患整改{dy}责任人为法定代表人。
10.1.2 站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人员、场地、资金等为火灾隐患的xx提供必要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10.1.3 站场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10.1.4 站场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0.1.5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站场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10.1.6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隐患整改情况逐级上报至站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0.2 整改措施
10.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h)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i)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10.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隐患部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0.3 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再次产生同类隐患。
11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1.1 一般规定
a) 站场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知识竞赛、消防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适合单位实际的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
b) 站场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c) 站场对员工的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d) 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e) 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1.2 培训内容
站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顾客和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1.3 培训范围
11.3.1 站场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 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e)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f)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1.3.2 站场应按照两年一个周期的要求,积极组织应训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2.1 一般规定
站场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12.2 预案内容
12.2.1 预案的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
c) 通信联络组:报告火警,迎接消防车辆,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抢救重要物资;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12.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宾馆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12.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人员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宾馆职工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宾客疏散。
12.2.4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要点: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12.2.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措施要点:按预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救护伤员。
12.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调查。
13 火灾事故处理
13.1 站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3.2 发生火灾后,站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3.3 发生火灾的站场应当对造成事故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通过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倒查处理,起到教育员工的作用。
14 消防档案
14.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站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并在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中及时主动填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同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4.2 档案内容
14.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15 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站场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6 检查考评
站场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7 奖励与惩处
17.2.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7.2.2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7.2.3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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