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存货》执行中“三大注意”_纳税服务网官方博客_百度空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下称“新准则《存货》”)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各地执行的情况看,仍有不少企业未全面掌握其实质内容,存在不少问题。

  初始计量时需注意

  首先,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各所指的存货对象不能相混淆。

  采购成本实指外购成本,其所属对象主要指原材料和商品,系由购置价款、相关税费和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组成;加工成本所属对象是指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以及包括某些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如产品设计费用等。

  其他成本与加工成本中的其他成本xx不同,是企业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其初始计量方法与上述成本的计量方法也xx不同。

  如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再如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成本,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执行。

  其次,在外购成本的初始计量中不能将合理的物资损耗、短缺等与不合理的物资损耗、短缺等相混淆。

  合理的物资损耗、短缺等是行业制度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允许的属于正常范围内的物资损耗、短缺等,在计量上是作为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除此之外的物资损耗、短缺等就属于不合理,就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到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凡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原因查明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益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第三,在加工成本的初始计量中不能将直接人工与间接人工相混淆,应掌握正确的划分依据。

  其划分依据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

  如一线生产车间工人的薪酬就属于直接人工,而二线车间如维修车间工人的薪酬就属于间接人工。

  在实务中,我们千万不能将二线车间工人的薪酬也作为直接人工入账。

  第四,在存货初始计量中不能将不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就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所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例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就应当计入酒的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且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发出存货计量应注意

  一是不能将以前制度规定的发出存货计量方法,与新准则《存货》规定的发出存货计量方法相混淆。

  按照新准则《存货》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此,新准则《存货》又在第三章第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在实务中,仍有一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仍使用以前制度规定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

  新准则《存货》之所以要取消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后出法,是基于下列情况考虑的:采用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在以前的实务中,也只有极少数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因为,先入库的存货若不先用掉,就会导致变质或毁损,现实中企业都是将先入库的先发出,否则就会造成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后进先出法不符合存货流转情况;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为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存货》也就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还要提醒的是,实务中还要严格执行新准则《存货》的下列规定: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应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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