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通公司{dy}次法律专家论证会(三)
世界通LINK WORLD无线流媒体软件项目 规范性法律专家论证会专家与嘉宾名单 (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远大路25号永泰富朋喜来登大酒店)
佟强:有技术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就好。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跟分销商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也是一个合同关系。我们用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的称呼,这是社会通用说法。其实它不是代理关系而是经销商,是我把软件卖给你,你再卖给别人,所以我们之间是一个批发、零售的关系。当然还有是否构成传销的问题,这个问题从现在我们这样的模式来讲,我认为可能不会构成所谓传销。但如果说真的把经营核心变了,不是卖软件而是在卖一种软件之间的差价带来的收益,那可能就会变成传销。从目前看,看不出传销的问题。 董宝青(工业信息部推广应用司):我今天以个人身份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刚刚听了专家、学者的发言很受启发。前面没有听到介绍,我看了一下材料和各位专家的发言,有一个初步的印象。{dy}对这个项目的定位,我觉得从公信部角度讲是现代信息服务业,特别是通信网络向 具体有些问题需要在战略、战术层面需要研究。现代信息服务业的特点都是基于网络化服务,数字化产品。不仅带有法的特征,也带有服务特征,至少有四个资格需要研究。作为电信增值运营商,外资不能超过50%的比例。世界通公司作为香港公司恐怕会遇到政策门槛。我看你们在海南搞了一个海南世界通公司,可能就规避了这些问题,而且在海南已经拿到了证书,将来在每个省都需要这样做。 戴兵:全国的也已经拿下来了。 董宝青:那已经解决了这个障碍,可以进行全国性的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业需要资质证书。 戴兵:已经在办了,很早都已经备案了。 董宝青: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资质问题基本都解决了,而且也解决了外资的障碍。然后就是关于广告方面,如果{dy}期主打广告业务,可能确实需要广告经营许可证。 你得逐个业务去研究。主打手机广告,如果可以和掌上电子商城结合起来,也许能创造出新的模式。不是以推为主,要和拉为主,要和业务结合起来。我的总体感觉你们这个公司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二者的融合上,再开发一个创新产品上具备了非常强的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当然这只是IT层面。如果你想做出盈利模式,必须找到一个业务进行应用。因为你这个开发团队具备了技术能力,但技术不一定能挣钱,还得结合某个具体业务,有比较好的产品模式。 我看这里创新的东西还是挺多,我觉得还是挺有前景的。关键是跟业务融合得更紧密一些。国内的政策法规我看你们都做得比较规矩,关键在于业务创新上,应用业务创新上。将来如果需要和工业与信息化部打交道,我可以帮你引见一下。 于安(清华大学):从评价来看,这个技术是有前景的。但革命性的技术肯定会导致既有制度的冲突。因为原来的技术都需要制度支撑,适应某一类技术的制度,革命性的技术肯定对现有制度有冲突,所以肯定要考虑创新的问题。所以不但跟运营商、商业伙伴有很好的合作,来避免商业冲突。另外要做到更有前景的商业期待,恐怕还要跟政府设计部门有很好的合作。因为只有制度上的创新和改进,才会给你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使你的商业前景得以实现。所以建议设计部门好好规划,建立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你刚刚讲广告的问题,我觉得未来使用手机进行商业活动包括广告是挡不住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制度设计,这个好的制度设计要解决一个基本的矛盾。原来的广告都是用公共平台做,比如电视、车体,现在这个不是公共平台,这是一个根本的出入。原来的广告借助媒体和现在广告借助的媒体与其本质特性有冲突,因为这关系到个人消费偏好的问题。如果你能够站住这点,通过制度设计部门,把这个矛盾通过技术手段很快解决,让客户接受,排除筛掉不愿意获得信息的客户。比如我作为大学希望你给我提供本专业书籍广告,这是符合我意愿的,虽然手机不是公共平台,但我愿意接受。所以一定要和用户的消费偏好结合起来,如果有这样好的技术就可以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zh1}希望你这个得到中国主管领导部门肯定的技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但你需要制度设计部门给你更好的制度空间。
孟昭阳:首先听了段先生的介绍,我感觉项目本身的前景非常好,于民于国都有益处。当然前景好,肯定风险就大。我个人认为今天来的人就项目运营问题它的风险是什么?有没有风险?如果有的话有哪些?第二提出问题后,哪些问题根据自身条件是可以避免的,哪些是无法避免的。当然这些问题提出后,今天能不能解决是另外一回事。从方向上说或者涉及法律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是流媒体软件运营在现行框架下能否做的问题。我来之前也查了相关的规定,针对流媒体软件和流媒体广告,现在基本没有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到互联网的规定有很多,从刚刚董司长的讲话也可以知道,互联网服务信息许可证、互联网文化用品经营许可证都是要办的。咱们国家现在有一个口号“公权力法无规定不得为之,私权利只要没禁止都可以做”。 第二个问题,我们将来整个运营方式,涉及到内容有很多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哪些问题涉及法律需要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质量问题,我们提供的是产品,当然质量要好。如果我们将来通过广告模式推销,你的承诺万一实现不了怎么办?这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技术问题,一个是意外问题造成,这要考虑。 郑静清(公安部):今天我代表个人发表意见。{dy}我今天也不想从信息安全本身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刚刚各位老师、各位教授和专家从法律上、经营上都讲了很多,讲得非常好也非常明确。我不想多耽误大家的时间,只讲两个问题。{dy}技术本身的特点,咱们现在做的技术形式,与原有的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有哪些不同?我看了一下,原有的业务是在公媒体上,现在落到终端手机上就变成私媒体。在公共场合发布信息和在手机上发布信息有什么不同?我觉得把不同点找清楚了,问题就解决了。公媒体可以发布信息,现有国家法律法规都对其有要求,而且现在已经在成熟运作。私媒体方面,现在也有手机信息发布,我们现在跟它不同的是增加了功能,把公媒体的一些功能增加到手机上,这样有一个自愿性问题,即用户本身是否愿意接受服务,不是你强迫给用户信息。用户要购买你的信息服务,哪些信息是用户需要的,这个点搞清楚了,你的盈利点就找到了。现在也有用户感觉打个电话就够了,不需要更多的信息服务。你刚刚提到的免费会议也好,视频也好,有多大范围的群体需要这个功能是你业务的突破口,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才有盈利点,即你为他服务的信息,是广大客户群都需要的,才有盈利点,如果没有这个,那就失去了意义,跟公媒体没什么区别。 第二我从材料上看到,你的特点是给客户鼓励性消费。你这个鼓励性消费可能只能用于广告,用广告商的投入反馈给用户。我觉得这种风险就像刚刚专家提到的,一定要适度宣传。 第三从行为上讲,因为这是一个私媒体,所以有一个自愿行为。在公媒体看广告是自愿行为,我可以选择关电视或不上网。但手机上的信息是互动的行为,我给你的信息你要不要?在我们的服务平台上应该有一个合同制约,否则就会很被动。 第二个大问题我觉得就是运营模式的问题。在运营模式上,首先要分两个基础,看你是基于IT还是基于信息服务。我们编的软件能够实现手机电信增值功能,一定要有运营商合作。如果是IT行业,我们应该走一个简洁的路子,不需要自己铺网。从客观上来说,可能那可以更好地实现。信息服务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商务平台的问题。以前我不订手机电子报,我嫌它太麻烦了,在电视、互联网很多信息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何必再弄一个手机播报?因为我是VIP,老是给我免费发新闻播报。我发现它的方便之处是,有时候我没空上网或者看电视,无论走到哪,我想看的时候就可以得到这些信息,我觉得挺方便的,就慢慢接受了。信息服务有很多类型,一定要分门别类。广告只是商务服务,如果我们从商务角度做,可能有盈利点。从其他的信息服务讲,可以从电信方面获得利益。我们的盈利点在哪需要好好研讨一下。光靠广告回报我觉得还不足以满足我们现在商业运作模式的成功。 金锡光:下面由张仲达律师做总结发言。 张仲达:不敢说是总结,主要是得各位专家、学者详尽的分析、中肯的建议、实在的提醒表示感谢!刚才各位专家在技术和具体操作层面上都提了很多建议,这些具体意见对我们今后办好这件事有非常多的好处。姜教授和王教授特别提到了,虽然我们有非常好的技术,愿意为受众提供服务,但避免一厢情愿,被人家当成骚扰、侵权,提出了很多准入许可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今天感谢大家对我们提供这么多帮助,你们的帮助是我们做好这件事的基础。对我们今后的成长和发展一定会带来很大的好处。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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