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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币值对谁有利
         我们知道,币值是国家发行的一种对人类劳动价值的支付凭证.这样的支付凭证就是以货币的形式在市场自由流通,并且这样的凭证得到了所有使用人的认可并进行自由对付.     
         国家在发行A量的货币时其必然要向市场提供B等量的有形的流通商品.即: A量货币=B量商品+C量银行存款; 从上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当存款达到一定恒定的时候,A量货币=B量商品; 当A>B时,货币就贬值; 当A<B时,货币就增值; 当A无限大于B时,社会就发生金融危机.当A无限小于B时,人民手中无钱购物,社会就发生通货膨胀.
         以上都是在社会极端的情况下社会所发生的问题. 下面我就分析下在正常情况下货币所表现的特征. 当社会总量流通货币A大于社会总量流通商品B时,人民手中财富增加,购买力就强,国家发现的货币对付压力加大,这样社会商品生产为了支持这样的货币对付必然增加商品生产和新产品出现.商品得到了更多的流通,社会得到了发展. 这样的流通货币规模不要大于总流通商品的20%,具体细则应当由各国的统计测算.统计的越准确,其所制定的货币政策也就越合理. 当社会总流通货币小于社会总流通商品时,货币总对付功能的压力减小,人民手中购买力减弱,要求增加工资和参加工作的意愿就比较强烈.
        货币损毁对社会的表现 当货币在个人手中损毁时货币发行机构就减少了对货币兑付的压力.吃亏的必然是个人.当社会流通货币损毁较大时,货币发行机构只是加大对货币的投放量. 货币只是一种兑付凭证.他就象是一种借款凭证一样,当被借人把凭证丢失或者自愿损毁这样的凭证并放弃借款,你能说他是犯法吗?如果是,那才是天大的笑话了.只有借款人抵赖自己借的款,那才是犯罪行为.所以这样的借款凭证和币值凭证的意义没有区别,只要是损毁自己的钱币算不上犯法,除非那钱币来路不正,属于销毁证据才是犯罪行为.所以它只是一种个人的自愿放弃兑付过程.我们不能把社会对货币的正常的文化行为变成了罪罚行为,该罪罚的应是那些xx币的,是他们造成了社会动荡,增加社会成本.所以,我们不能把自愿损毁币值上升到了政治上的莫须有的罪名之中!只能劝导他们不要这样做.如果要是犯罪,国家把自己发行的货币宣布无效,那才是霸王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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