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广告经营权按租赁业还是广告业征收营业税_地税涉税交流空间_百度空间
问:2007年初我县广播电视台与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签署长期协议,将自身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权委托于后者,经营期限为两年,主要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电视剧随片鸣谢字幕业务、贴片广告业务及其他形式的广告业务。同时,我单位投资的一家公交公司(无广告经营资质及广告发布权)根据经营需要也将其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也转让给一家广告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由于牵涉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问题,现请给予解答:这两种形式的转让广告经营权属于服务业中的广告业还是租赁业?


答:广告经营权转让属于经济权益转让,但这里首先应对几个相关概念予以明确:广告发布者,一般而言拥有广告载体,主要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如电视台等);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媒体或载体是指电台、报纸、电视台、杂志、路牌、交通工具等。广告经营权转让者在这里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者具有广告发布权或经营权,还有一种转让者无广告发布权或广告经营权。由于经营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则定性转让广告经营权的应税税目成为问题的关键。另外,还有一点应明确的是在本案中作为买断方的广告公司所从事的可以是广告业务也可以是广告代理业务,但从营业税的征收来说,广告代理业务也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只是计税依据不同而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因而拥有广告发布权,对广告代理者向买断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某个频道或栏目及全权代理媒体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所支付的广告发布费(或转让费),属于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包括点歌费、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其收取的转让费,属于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提供广告播映的业务,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于广告代理业也属于服务业中的广告业应税项目,因而这里首先应予指出的是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做宣传的行为。在本案中,由于公交公司无广告经营资质,即不拥有广告发布权和广告经营权,因而不属于广告代理,对其将广告载体转让给他人而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 〕149号)规定,属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如果公交公司成立一家公交广告公司,然后再出让广告经营权,则属于{dy}种情形,应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9号)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广告发布费是指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具广告经营权并开具广告业专用xx的广告发布费用。鉴于公交公司不属于广告业务公司,不属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因此,上述广告经营权买断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通过电视台、公交车身等媒介单位发布广告,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包括转让费用),但不能扣除支付给公交公司的租赁费。


郑重声明:资讯 【转让广告经营权按租赁业还是广告业征收营业税_地税涉税交流空间_百度空间】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