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晚,看浙江教育电视台新闻节目《走进今天》,惊闻“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看到电视画面上的昔日的亿万富姐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坚毅的神情中透出的一丝无奈和绝望,我不禁有种说不出的伤感,对这位充满梦想和活力的有如邻家小妹的女人命悬一线的担忧,有一种有如对鲜花即将凋零的悲戚。有个想法突然冒出:难道我一直坚持的“死刑必须保留”的观点错了?记得我在2007年撰写《反腐败法(专家建议稿)》期间,一直认为对那些巨贪大恶必须处以死刑,一则可以震慑贪腐的后继者,二则可以抚慰国民被伤害的心。但是面对吴英可能面临的被执行死刑的结局,想到吴英及其亲友即将可能面临的生离死别时的极度悲伤,我想,是否可以适用另外一种刑罚,至少可以不使吴英(们)的父母或者子女承受太大的永远无法平复的心灵创伤…… 在2007年2月吴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新闻曝光以后不久,出于职业习惯,曾想写篇博客文章,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写了一半就放弃了。现在再读那篇未完成的博客文章(娱乐化的辩护词),对照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那两位着名律师的辩护意见,觉得律师大概水平相差不会太大,大可不必迷信所谓的名律所、名律师……不过,如果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属实的话,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这样的大律师还是不能小视,据报道,李庄律师在担任重庆黑社会犯罪嫌疑人龚刚模辩护人拿出的五招翻身秘术确实令我等望洋兴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称“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dy}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此等秘术可能是大律师所专有的,我等不掌握这些秘术之人,也就只能是空发论辩而已。 我的那篇未完成的娱乐版辩护词写于2007年3-5月间,具体的日期记不得了,全文如下: 关于浙江东阳“xx富姐”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法律探究——一位资深的非xx律师未经委托为吴英所作的辩护 审判长、陪审员: 本律师未经委托和指派,未参加法庭调查,未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仅凭媒体披露的信息和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就吴英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表如下评论,请求即将成立的合议庭在认真听取本律师的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客观的判断,并在该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吴英和本色集团为了企业运作的需要直接或通过他人向义乌多名老板等借款人民币数亿元,每笔借款都应当出具了欠条,并且还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而事实上,由于吴英资金运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显然没有能力归还借款的本息。我想这就是吴英事件的全部内容。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我们还知道,借款的利息、还款时间因情况、因人而异,而且多数是经过谈判确定下来的,而不是事先设定的。从这些信息可以充分看出,吴英和本色集团的借款行为是在与出借人充分协商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任何意义的格式条款,从形式上并不类似于任何意义的存xx。佐证以上事实的有如下两则报道: “记者了解到,吴英以高利率向多名东阳、义乌籍的企业家进行xx。当晚10时30分左右,东阳市媒体经授权发布《东阳市人民政府公告》,宣布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与涉案犯罪嫌疑人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在2月11日14时起携带身份证明及有关的债权凭证,到债权债务登记点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有关债权债务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另据《东阳日报》3月19日报道,与吴英一起被捕的还有其他七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报道称,并先后拘留了吴英等八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局初步侦查,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吴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投资为名,以高利为诱饵,分别通过犯罪嫌疑人林卫平等人非法募集资金数亿元,所得款项被用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挥霍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y}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市公安局对吴英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分析: 1、吴英要运作公司、梦想成功、追求辉煌,向他人借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法律似乎没有禁止个人或法人借钱,因为出借人借钱给他人并不会被认为是非法xx,那么借款人也无所谓非法借款。{zg}人民法院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xx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xx属于民间xx,只要xx双方意思表述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那么吴英的借款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被科以刑罚的。 2、吴英借款的时候就不打算归还吗?如果真的是这样,定什么罪就变得不再重要了,构成犯罪几乎不容置疑。但是,你怎么知道怎么证明她不想还?你怎么知道她一定还不上? 3、吴英的运作没有成功、亏损了,现在是还不上了,但是否还不出就构成犯罪了?我认为不能这样看。能否归还并不是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依据。如果吴英合法地借了10亿,用于做期货,结果全赔了,一分也还不上,那么她仍然不会构成犯罪。现在她把借款用于房地产等经营,并没有xx亏了,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4、出借人应当预见到期不能归还的风险的存在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回报(利息)和高风险是并存的,你想得到高回报(利息),就得承担高风险。那么多人把资金投入国家开办股市、期货市场,结果血本无归,我们也没看到政府承担什么责任。这叫什么啊?俗话叫愿赌服输!用法律术语叫“自冒风险”!法律上叫xx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已经披露的信息充分表明,出借人对风险是应当是明知的、早有预见的。 5、吴英并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也就谈不上犯罪。吴英的行为是向那些谋求高回报的本人认识或经人介绍认识的人借款,这些借款的对象人都是特定的,她从来就没有象银行那样敞开吸收存款。已知的信息是有人一定要把钱借给她,她还不一定要;已知的信息还表明,借钱给吴英多是义乌、东阳的企业家,这种企业家(其实和民营企业是混同的)之间的资金互补,更谈不上吸收公众存款。 6、要看吴英的个人消费有没有超过其本人借款以前积累的资产,还要看这些消费是否构成挥霍。如果支出是经营和企业运作的必要开支,那就不能认定为挥霍。 …… 在本人撰写这篇未完成的娱乐版辩护词期间,网上报道了一位浙江的与本人同姓的着名律师对吴英案的评论,该童律师说:“吴英案的法律后果可能是:首先是非法集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其次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是不构成犯罪。凭媒体所披露的现有情况看,他更倾向于吴英不构成犯罪。以高额利率从民间借款,是触犯金融法的违法行为,但要构成犯罪还得看是否触犯刑法。民间xx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同等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不等于说高额的民间xx都是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以诈骗的方法取得集资。从目前来看,吴英把借来的钱用于投资,应该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就看她有没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如果只向特定的人群甚至是经人介绍的老板借钱,那都谈不上是吸收公众的存款。因为那些存款被吸收的人都是有余钱的老板,并且都是希望取得暴利的人。”,这是期间网络上可以搜索到的对吴英案最直接、最明确的评论。 作为未参与案件过程的局外人,当时的我和那位童姓律师都是倾向于吴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作为非直接为嫌疑人提供服务的律师提出这样的观点应该是合理的吧。但是,作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辩护人是否也可以像我们这样潇洒地胡侃呢? 在吴英被指控集资诈骗罪开庭前{yt},新浪网的一篇报道引起了我的关注,该报道题目是《亿万富姐吴英案明日开庭,律师将作无罪辩护》,其中对律师辩护一节是这样写的: 律师:将作无罪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zg}刑是死刑”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昨天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但我们打算为她作无罪辩护。” 杨照东指出,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zd0}的一项争议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将决定吴英最终面临怎样的刑罚。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xx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杨照东昨晚已抵达金华市,他告诉记者,吴英目前精神状态还不错。 对2009年4月16日吴英案的审理过程,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京都动态栏目作了详细的记载: 杨照东律师、张雁峰律师代理“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 作者:理论研究部 日期:2009-04-22 2009年4月16日9时30分,由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和张雁峰律师代理的“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金华中院”)开庭审理。 这是东阳“亿万富姐”吴英被羁押两年之后的首次出庭受审。《北京青年报》、《法制日报》、《东方早报》、《经济观察报 》、《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务周刊》等各大媒体都争相报道此案。媒体如此热衷吴英案,不仅在于吴英经商的xx色彩,更在于控辩双方在吴英案定性问题上的巨大分歧。 2007年2月7日,吴英因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2月20日东阳市检察院就此案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东阳市法院依法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请求移送,经金华市中级法院同意移送后,东阳市法院依法将案件退回东阳市检察院。2008年9月18日东阳市检察院依法将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编者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zg}刑为10年有期徒刑)报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金华市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至金华市中级法院,指控吴英犯有“集资诈骗罪”(编者注:法定{zg}刑为死刑)。并且,在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中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金华市检察院则改为个人犯罪。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涉嫌 “集资诈骗”人民币3.8985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y}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杨照东律师和张雁峰律师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为吴英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吴英案所涉行为是地地道道的民间xx纠纷。首先,吴英名下的本色集团是为了经营发展而成立,成立后一直在进行实际经营活动,所借款项用于公司,因此其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其次,吴英的借款对象是特定的朋友群体,是朋友间的xx,不是集资诈骗罪中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再次,开庭中经过质证的证据显示,吴英直到被抓时,还在继续将借来的钱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其不存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继续“借”钱的诈骗行为;{zh1},吴英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借款为目的,而是为了用于合法的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公诉人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罪不成立,吴英的行为属于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的“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xx纠纷处理”。 在本案进行过程中,杨照东律师、张雁峰律师于2009年4月2日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吴英借款的金额、去向,吴英及本色集团资产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将关系到本案中的借款是否属于诈骗,从而影响到最终的刑事罪名。 另据报道,吴英案开庭审理前,另案处理的本案关联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都被法院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从一年十个月到六年不等。 附:吴英简介 吴英,女,1981年生,浙江省东阳市人,2006年位列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时称“东阳亿万富姐”。 期间电视和网络媒体对吴英案的庭审过程作了与京都律师类似的报道。我看到这样的报道,突然有种不祥的预感,吴英本人及其律师的无罪辩护可能会成为促进死刑判决作出的原因,可能会应验我的一位同事说的一句话“无罪辩护是会死人的!”。为什么说无罪辩护会死人呢?因为无罪辩护意味着拒绝忏悔,犯罪人拒绝忏悔注定不会被宽恕。我以为,只要罪行已经达到可判死刑的边缘,那么无罪辩护就会成为促进被告人死亡的原因。这是许多所谓的名律师所不明白的道理,也是法律教科书上所没有写上的。 中新网金华12月18日电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金华中院的一审判决彻底否决了吴英本人和京都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且断然作出了非缓的死刑判决,令吴英的辩护律师深感震惊,国内外舆论为之哗然,“无罪辩护是会死人的”应验了!多么残酷的结果啊!吴英的鲜活的生命即将凋谢,吴英亲人岂不悲痛欲绝乎?!据媒体报道一审宣判时吴英家人情绪激动: 吴英家人情绪激动 站在被告席上的吴英,白色衣服外套着看守所的黄色马甲,刘海整齐地盖住了前额,一头长发扎成马尾,神情漠然,xx没了当初英气风发的干练形象。 法官宣判:“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旁听席上,吴英的母亲再也忍不住情绪,失声痛哭,吴英的父亲不顾一切,破口大骂,情绪激动,在他们眼里难以接受才28岁周岁的女儿,被判了死刑。 吴英本人,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始终保持冷静,面无表情。不知道是不是早料到了这个结果,只是在被法警押下庭时,吴英转头,向旁听席上的亲人点头致意,“你们多保重”。说罢,吴英扭头由法警押下。 这是一幅怎样的场景?我很难用语言来描述。 一审宣判后,着名经济时评人士吴晓波先生在《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一文中指出“吴英并不是近年来{dy}个因非法集资被判死刑的女性。2009年1月,4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死刑。在去年的一篇FT中文网的专栏中,我曾写过《”小姑娘“或可不杀》,认为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小姑娘’和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新浪博主渔人码头在其博客中有一篇《在道德面前,分毫和亿万是没有区别的,吴英罪不至死!》的博文,似乎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该博文写道: 刚刚看到吴英被判处死刑。对一个经济犯来说,对一个无任何社会背景的草根民间女子来说,她真的罪大恶极到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了吗?这个判决实在太重了。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从现有报道看吴英似乎两者罪名成立没有问题。我认为她的罪过之处在于,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里,她不是从正规金融机构求得注册资金,而是民间集资,这里面的受害者有二:1.这势必有损政府财政收入。2.那些个债权人(就吴英个案来说这点有争议)。关键是吴英她拿这些钱确实是创办了他的实业公司,用于买卖经营,而且规模确实很大。谁又能说她就不能盈利还款呢?谁又能说她集资的初衷就是诈骗、挥霍呢?有些个媒体的报道太片面。还有一个事实:就是目前的媒体采访视频里竟然没有一个高利息xx给吴英的人出来对媒体说“吴英骗了她的钱”!没有一个百姓出来哭诉她的罪状!至少说明贷钱给吴英的人绝非是对她一无所知的。至少他们是自愿的,这里面的风险他们也是心知肚明的。在浙江一带这样的民间钱庄规模很大,而且通过这种手段发家的人我想应该不止吴一个人吧,只不过是“不成功,便成仁”的代价就是现在的吴英。就她的社会危害而言,她真的罪不至死! 就经济犯本身的社会危害而言,和那些个xx犯比较,百姓还是能够给予很大的宽容的;就道德层面而言,和那些个贪官污吏比较,经济犯玩的是聪明才智、个人魄力,贪污犯玩的是百姓赋予他们的行政权利。吴英的涉案金额确实很大,可是真的不要用钱来量刑,在道德面前,分毫和亿万是没有区别的。难道我们就只看到她的集资数目庞大,却能忽视生命的伟大、可贵,更何况是这样年轻鲜活的生命;却能忽视骨肉相亲天人两隔的残忍!真的不要用钱来评价人格。就国际范围看,考虑到他的特殊性,经济犯的判处就要轻的多。 吴英的短暂一生(希望这不是最终事实),引发世人惊叹。她只是个80后女孩,她只是个中专没有毕业的草根农村女孩。没有任何的社会背景,从一无所有到掌管亿万资产,只是她选择错了方法。可是不能否认她的魄力与才能。这个世界本来就有很多残缺,法律的威严不可冒犯,但并不意味着犯了错的人没有改过的机会。我们都有犯错的时候,犯错时也都渴望过并且得到过别人宽容与原谅。吴英的这个错误很大,她也为之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可是用生命来弥补这个错误,太残忍了。再给这个年轻的生命一次机会吧,我们活着都很不易,能原谅一个就原谅一个吧。 网络对吴英死刑判决的报道的跟帖压倒性地认为判吴英死刑太重了,吴英罪不至死。法院的判决又一次站在民意的对立面,孰是孰非只有天知道。或者判处死刑于法有据,或者对这样一起有严重分歧和争议的案件作不留余地的判决失之过严。 突然想起邱兴隆博士、贺卫方教授的废除死刑论,或者能救吴英一命?如果废除死刑的理由成立,那么对吴英判处死刑就显然不当了。贺卫方教授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有: 1、{dy}个理由就像许多人已经指出的那样,是死刑很难起到我们预期的遏制犯罪的效果。 2、第二个原因,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不仅仅不能够遏止犯罪,反而会激发犯罪。 3、人头落地,永远不可以复原,这是我们之所以说死刑需要我们特别慎重对待的一个原因。 4、但是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在客观上鼓励着这个国家的一种残忍的国民心态。贝卡利亚说:当政府残忍地对待国民的时候,国民也会残忍地对待政府,或者说残忍地相互对待。我认为这是我们所说的死刑鼓励嗜血的心态的问题。 5、第五个理由:国家是否有xx的正当性?政府或者国家的存在对于我们来说是必要的。关于国家是如何起源的,我在这儿不需要说那些很理论性的东西。社会契约论告诉我们,国家是为了我们本身的利益,为了我们的安全,为了我们的自由而设立的。政府的存在本身有着前提性的条件,人民各转让一部分权利给政府,但是,人民在转让权利的时候,{jd1}没有把自己的生命转让给政府。这是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出发得出的一个结论:政府没有xx的正当性。 6、死刑侵犯人的尊严,这是死刑应当废除的第六个理由。死刑的执行过程带有相当大的残忍。 7、经济犯罪不应该判决死刑是我们这里说的第七个废除死刑的主张。 8、死刑之所以应该废除的第八个原因是,死刑经常被用于实现刑法之外的一些目的。 我们人类这个世界上,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最基本的同情,我们固然应该同情那些受害者,但是我们也应该同情那些犯罪人,我们应当同情人本身而不应该过多地去区分他们中间到底是什么人群。只有同情心越来越多,只有人的尊严越来越得到树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构成一个和谐社会。 在这个世界,在某个角落,如果有一位儿子被冤杀掉的母亲仍然在哭泣,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不会得到安宁。 邱兴隆博士主张废除死刑,邱兴隆{dy}次在公共场合明确表态废除死刑是在2000年3月份。当时他应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的邀请去北京大学做了一场题为《死刑的德性》的讲座,从“死刑是否符合道德”的角度考察了死刑是否必要,得出的结论是:“死刑,从报应正义的角度是不必要的;从功利目的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说都不能证明死刑是正当的,自然,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就是说,死刑是应该废除的。” 邱兴隆、贺卫方、曲新久等专家学者一直为废除死刑摇旗呐喊,可是我国的刑法典有60余种的罪名可被科以死刑,我国堪称世界死刑大国和强国。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废除死刑仍将是部分学者的梦想,甚至离民意的依归仍十分遥远。当我听到吴英的死刑判决扼腕叹息的时候,不少人仍认为为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这样的判决是必要的,而且不能被我说服。 贺卫方教授的废除死刑理由很通俗,没什么理论深度,但是也确实有些说服力,对照金华法院对吴英所作的死刑判决,我们似乎也可以得出应当废除的结论: 1、处死吴英能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吗?不能!近年来浙江范围内斯茶仙、杜益敏、吴英等人的数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金融诈骗的犯罪相继被查处,斯茶仙、杜益敏等多人相继被执行死刑。然而,在我们身边,类似的违法犯罪随处可见,打着典当、民间xx等名义的非法收、放贷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看来处死吴英显然不能起到遏制同类犯罪的作用,因此,这样的死刑判决xx没有必要。 2、人死不能复生,我们必须慎重。全国人大酝酿和讨论中的《放贷人条例》一旦通过,吴英及其关联人的行为将会被看做合法。那时再反观对吴英的极刑判决是否显得荒唐呢? 3、处死吴英不也太残忍了吗?就因为她没有能力归还债务,国家就“替天行道”对一个父亲的女儿、男人的妻子、朋友的朋友、亲人的亲人下此毒手?如果那些人得到了高利息回报,一切又会怎样?死刑的执行更是一个残忍的过程,如果吴英是那位审判长的女儿,她也会赞成这样的判决结果吗? 4、对吴英处以死刑,一定是因为她罪大至死吗?我看也未必,贺卫方先生说“死刑经常被用于实现刑法之外的一些目的”,我以为也适用本案。 5、吴英即使犯罪也属经济犯罪,判死刑不合理。 从网络民意可知,大陪审团大概不会判处吴英死刑,吴英本不该被处死,但是金华中院的合议庭对吴英作出一审死刑判决,这样的判决至少是与民意为敌的,虽然难说违法,但确实不见得是正义的。 我们注意到,二审案件至少有90%的维持了原判,可以肯定地说上诉人也至少有90%以上是不无道理的,如民事案件,上诉人没必要拿上诉费开玩笑,那么为什么又有90%被驳回上诉呢?这与二审与一审的逻辑方法差异有关。一审判决的说理部分是要论证判决的合理性。很多案件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可能一个案件存在作出几个不同的但都是合理的判决的可能性,而不同的判决将有利于不同的当事人,这样就必然造成认为利益被判决损害一方的上诉。而二审的逻辑在于证伪,即证明一审的错误,证伪的难度远大于一审的论证,因为一审已经对几种合理性作了取舍,二审要证伪就十分困难,这也是上诉案件的改判率一直很低的原因。 如果我们假定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么死刑判决(非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是否一定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y}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y}百九十九条犯本节{dy}百九十二条、{dy}百九十四条、{dy}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zg}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zg}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数额特别巨大当然不成问题,但谈不上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无法归还非法集资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借款,应该谈不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即使造成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吴英也显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xx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如果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现有的情节看有四种刑事处罚结果可供选择: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作出任何一种判决都不能被认为是违法的,而且都可能被解释为合理的。严重的是,一旦一审判决在此四项中作出了选择,二审要说量刑不当也将十分困难,多半只能维持原判。简单地看,如果我担任审判长,就算是认定罪名成立,我判她个无期徒刑有何不可呢?难道无期徒刑就判错了?当然不错。我们千万不要把法官神圣化,其实死与不死不过是决定审判结果的人的一念之别而已!所以,我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辩护人和当事人都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左右审判长那“一念之别”上,如果博得了审判长的同情,那么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或许就可能避免;反之,一味地坚持无罪辩护,或许结果只能是如现有的判决。 从斯茶仙到杜益敏到……,对吴英的生死,我总有一种不祥的预感,自从京都律师宣告无罪辩护开始…是无罪辩护害死人呢,还是本该判处死刑呢? 如果吴英聘请我担任其辩护人,我的辩护词的结语可能会这样: 作为辩护人我们不能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集资诈骗罪的指控,就像公诉人在法庭上也绝不会同意我们的无罪辩护观点一样;正如我们或许没能说服公诉人和合议庭,公诉人到目前为止也丝毫没有能改变我们的辩护观点;或许在私下公诉机关的许多人也会倾向于我们的观点,就像我们的一些律师同行也可能支持公诉人的观点一样;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我们或许可以说被告人吴英的行为是一种可以作不同理解和判断的行为,有人认为是犯罪,或许更多人不认为是犯罪。我们已经充分地阐述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我们相信在公众和学界都不会认为我们的辩护意见只是无稽之谈;我们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但是我们还是有太多的担忧;我们认为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件,至少应当得到审慎的判决;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吴英作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我还会让吴英{zh1}向法庭作如下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担任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人: 这是一个创造xx的时代。我和我的丈夫周红波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通过艰苦的打拼,创造了千万计的财富,我们对自己的能力和运气深信不疑。于是我们萌发了更大的梦想,我们梦想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财富xx,我们通过熟人筹集了大量资金,梦想打造以本色控股集团为核心的商业帝国,我们投资酒店、房地产、网络、广告、商贸等不同行业,以期实现利润的{zd0}和风险的{zd1},其中连锁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xx有可能成就我们的财富梦想……今天,我已身陷囹圄,财富梦想已经彻底破灭,留下的是数以亿计的债务未能偿还,我感到无奈和绝望……尽管我的律师认为,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法律不应当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但是,我知道,这些钱并不是林卫平他们自己的,那些把钱交给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骆华梅、徐玉兰、而因为我的原因而遭受损失的人,确实是真正的受害人,现在我已经没有能力弥补他们了,我真的很抱歉,对不起了,抱歉(长时间痛哭…)! 这样的辩护和陈述,金华中院还会判吴英死刑并立即执行吗?不知道! 今天从网络上看到了吴英终于同意上诉的消息,这已经不再是律师所说的“一定会上诉”,而是真的上诉了,我稍松了口气,或许吴英的命运还有转机? 网易新闻记载:钱江晚报12月30日报道 12月28日下午4点左右,28岁的吴英终于在上诉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在十天上诉期的{zh1}一个小时,她决定提请上诉。 12月18日下午,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 这份上诉书,只有薄薄一页纸。 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dy}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通过对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本身就是罪犯,法院的判决不就是在保护非法行为吗?”张雁峰律师说。 按照法律规定,在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卷宗、证据,移交给上一级法院。 再三考虑,终于上诉 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吴英面无表情地听完了自己的一审判决书。宣读过程长达四十多分钟,甚至连女法官读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zh1}结果时,吴英的脸上依然看不出一丝异样。 在庭上,吴英没有说一句话,也未提请上诉。直到吴英被带离法庭的那一刻,她才开口说了{wy}一句话,这句话是向家人说的:“你们都保重”。 宣判之后,律师张雁峰认为,吴英意志非常消沉,有必要和她聊聊。可当他来到金华市看守所时,已是下班时间,张雁峰当场写了一封信,委托工作人员交给吴英。在这封草草写就的信中,张雁峰安慰吴英道:“不要灰心,要坚强,要挺住,还有司法程序可以走。” 25日,圣诞节那天,张雁峰上午又来到看守所,想见吴英,但遭到吴英的拒绝。“情绪很不好。”张雁峰说。 下午,张雁峰又去了一趟看守所,吴英终于肯出来见面。“我不想上诉。”她告诉律师。 吴英的家人和朋友,都支持她上诉。张雁峰也一再劝说吴英上诉,她终于有所动摇,收下了上诉状,告诉张雁峰,再考虑两天。 直到28日下午4点左右,十天上诉期的{zh1}一刻,吴英在上诉状上签字,提起上诉。 “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告诉记者。 薄薄一页纸和5点上诉理由,能否使案件峰回路转?吴英为什么会情绪低落到想放弃上诉的程度?吴英为什么会拒绝接受律师的会见?吴英是否对翻供及无罪辩护后悔了?张雁峰律师的“被害人本身就是罪犯,法院的判决不就是在保护非法行为吗?”的说法是否过于情绪化? 吴英终于上诉了,新的司法程序即将展开,衷心地希望一个更为审慎和公正的判决的作出。 2009年12月31日22时30分,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愿上帝保佑吴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