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之二_陈氏_新浪博客

{zg}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全文——之二

2010年05月18日20:54{zg}人民检察院网站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dy}百八十条{dy}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dy}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dy}百八十一条{dy}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dy}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dy}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dy}百八十五条之一{dy}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dy}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xx案(刑法{dy}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xx,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xx,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xx,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dy}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dy}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dy}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六条 [逃汇案(刑法{dy}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dy}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dy}百九十一条)]明知是xx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xx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xx,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四条{dy}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xx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dy}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dy}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xx、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xxxx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xx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xx,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xx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xx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xx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xx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xx、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xx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dy}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xx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xx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xxxx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dy}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xx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xx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xx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xxxx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xx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xx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xx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ldz},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ldz},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xx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dy}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xx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xx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xx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xx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xx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侵犯财产案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dy}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dy}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xx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第八十六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zg}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zg}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zg}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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