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某些银扫扫盲_公主小馋_新浪博客
    今晚上日语课,小老师的一席话惹得我现在不吐不快啊,尽管没有当她面表现出来,但是还是决定在博客里八一八,否则真是憋得难受啊。
    席间聊天,我问小老师,以后打算就当日语补课老师啦~其实啊早就想问来着,这七年在日本呆着,这得花多少钱啊,就算她后三年家里一分钱没拿,那头四年的学费生活费每年就得20万,四年下来就得80万,再算上一开始去日本的签证啊申请啊落地费啊各种,起码100万是有的了,现在回国了就在日语培训学校当个小老师,一个月赚那点钱,那得干几辈子能把父母给话的留学的那钱给赚回来啊,更何况还不是什么海归派,服了。憋着憋着,今天终于就问了。
    想起来上个月参加大缸的婚礼,去了一帮姑姑公司退休的大爷大妈,看见我就亲切地叫“京京”、“呀,长这么大了!”我晕,大缸跟我一般大,人家都结婚了,我难道还在牙牙学语啊。席间某大妈认为我是临时用工就是政府的临时雇员,话里话外的鼻孔看人,本来我不想搭理他,毕竟都更年期了,岁数那么大活着也挺不容易的,可她那副嘴脸实在是让人忍无可忍,我只好明确的告诉她“我是考进去的,笔试{dy},面试{dy}。”这大妈顿时眼睛都放光了,瞬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问了我一句“有对象没?”我靠,我要不是顾及自己的淑女形象和社会地位,我早就抄起鞋底子砸她了!
    其实“凡进必考”的原则,的确让很多的官员子女家属无缝可钻,每年一次的国考,每年两次的省考,都有着数以万计的大学毕业生和在职人员参加,有人把它比喻成“过独木桥”。于是,许人就打算先进到机关单位当临时工,然后借机混个脸熟,等到国考或者省考时候面试能给予高分,无奈,如果这些人连笔试都过不了关,哪来的面试机会?更何况现在透明度那是相当的高,面试的考官都是考前半小时才抽签出来的。所以,很多人,即便进了机关很多年,考了很多年,依然没有编制,依然是个临时的,依然是个合同工。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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