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西游悟》(7.14 悟其他:参照认知论)_没事瞎琢磨_新浪博客

7.14 悟其他:参照认知论

 

    多年以来,笔者的脑子里一直朦朦胧胧地有这样一个哲学和心理学概括(不好意思,说的有点大,但的确属于哲学和心理学的范畴),叫作“参照认知论”。前不久在拙文中试着提出后,朋友“没事偷着乐”对这一粗制的砖坯加工烧制,“大音希声”、“音效画廓”、“7777827”等朋友也对笔者所例举的“”、“”案例的中心观点予以肯定。故而今天斗胆正式将其提出并做讨论,以期进一步得到诸位哲人诤友的指正。

 

一、“参照认知论”的涵义

 

(一)关于“认知”

 

    所谓“认知”,是指人“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即对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和语言等,是客观现实在大脑中的反映。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进而支配人的行为,这个过程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也就是认知的过程()。所以说,“认知”既属于哲学的范畴,也属于心理学的范畴。

 

    已知的“认知定律”有三():

 

    认知{dy}定律:对某个事物的认知,有且只有一个是最合理的。

  认知第二定律:正误的认知都会产生加速度,简称为“正确加速度”和“错误加速度”。

  认知第三定律:客观事实可以统一人类的认知。

 

    与“认知”相近的词是“认识”。哲学和心理学的“认识”,是指主体收集客体知识的主动行为,是认识意识的表现形式,是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它包括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和心性认识()。

 

    笔者对“认知”与“认识”关系的理解是,二者的涵义是尽乎重合的,均是既可作动词表“过程”,亦可作名词表“结果”。习惯上,人们将“认知”与“情感”、“意志”相对应;将“认识”与“实践”相对应。如果将两者联用且刻意区别的话,“认知”是过程,“认识”是结果;人们通过“认知”过程获得某种“认识”。

 

    当然,笔者以为,“知”与“识”的涵义是不同的,改日另文讨论。

 

(二)关于“参照”

 

    所谓“参照”,是指参考并对照。解释说,人判断事物都需要靠参照体来进行,因为所有物体都不能孤立存在,需要在各种联系的约束与解放中成型。

 

    笔者以为,参照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社会公认的“标准体系”,包括人类共同的思想、道德、伦理、价值、观念等评价标准(属精神体系);业内公认的品质、效率、强度等认证标准(属技术体系)。

 

    二是与认知(认识)对象(人或事物)相对应的另一方或另几方,即其对立面或对立群。

 

    与“参照”相近的词是“比较”。“比较”,是认识对象(人或事物)之间的相同点、相异点或优劣高下的逻辑方法,包括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比较可以在异类对象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还可以在同一对象的不同方面、不同部分、不同时段之间进行,但相比较的应是“同一属性”(),即要有“可比性”。

 

    笔者对“参照”与“比较”关系的理解是,二者的涵义是尽乎重合的。如果将两者联用且刻意区别的话,“参照”是为了“比较”;没有“参照”,无从“比较”——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三)关于“参照认知论”


    综合上述“参照”与“认知”的基本概念,“参照认知论”的涵义也就清晰了,是指人们对人或事物某属性的“认知”(情势强弱、品质优劣、效率高低等的“判断”),是通过与某“参照体”的该属性相比较而获得、相对应而成立的;而由此得到的“认知”会带来认知者心理优势的消长,进而支配其外在的情绪、言语及行为。

 

参照比较 → 认知判断 → 心理优势消长 → 外在情绪、言语、行为变化

 

    举例来说,当说一个人是好人、一件事是好事的时候,无论评判者是否意识到,他的认知依据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参照着社会公认的标准和/或比较而言此人、此事相对于其他人或事是好的。用xxx的话说,就是“有比较才有鉴别”。用一句广告词来说,“没有{zh0},只有更好”。

 

    当说某运动员跑得快的时候,评判者潜意识里的认知标准是比赛的历史记录和/或比较而言他比其他人跑的速度是快的。所以奥运会的竞技格言是,“更高、更快、更强”。

 

    当说某商品便宜的时候,评判者的判断必定是依据同期比该商品的价格比其它商店的卖价相对较低(“货比三家”乃知)或与前一时段相比该商品的价格有所下调。

 

二、“参照认知论”与其他“认识论”的关系

 

(一)阴阳学说、对立统一规律

 

    “阴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范畴,说的是自然界中的一切现象都存在着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作用的关系,如天地、日月、昼夜、寒暑、男女、上下、左右、内外、动静等;认为阴阳的对立和消长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宇宙的基本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又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其揭示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领域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

 

    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说到对人或事物某属性的“认知”,是通过与某“参照体”相比较而获得、相对应而成立的,其原理与“阴阳学说”和“对立统一规律”是为一体。与二者的区别在于:

 

    其一,“阴阳学说”和“对立统一规律”是关于宇宙自然基本规律的总体概括,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只是认知某具体人或事物的一种方法论。

 

    其二,“阴阳学说”和“对立统一规律”所说的是居于两极的一对儿最基本的对立面的相互对立与相互作用,例如,“上”是相对于“下”而言的;“左”是相对于“右”而言的;“好”是相对于“坏”而言的等等。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则可包括多主体、多客体、多层次、多参照系的比较从而获得某种认知。

 

    说到“多客体”,朋友“没事偷着乐”指出;“从比较的内容看,有些是双方的比较,如强弱、高低,参与比较的双方可以认同比较的结果。有些则应该是第三方对比较的评价,如小气计较与宽宏大量。参与比较的双方可能并不认可这种比较结果。所以参照认知可能牵涉主体、客体以及第三方交互认知才能形成结论。”

 

    这是一个好案例。“小气计较与宽宏大量”,两方比较本可得出结论,但有可能其中一方不认可比较结果。此时,第三方又如何对当事双方的比较做出评价呢?还是参照认知。即一是将二者的品性与公认的“小气计较与宽宏大量”标准体系相比较,看谁符合哪一个;二是将双方的品性相比较,得出一个相对判断。

 

    其三,“阴阳学说”和“对立统一规律”属哲学范畴,不属于心理学范畴。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则涉及“参照系的选择”,以及获得某种判断认知后,评判者心理优势的消长及可能的情绪言行改变。例如,一方自恃其强或气势走强,则另一方即会相应示弱或相对势弱。一方小气计较,总想压人一头逼迫对方臣服,恰恰反映出其内心深处缺乏自信、怕被人“小看”;而另一方若表现出“大人不把小人怪”的气度,自然衬出其从容自信的心理定位和宽宏大量的强者态势。如此等等。

 

    说到“参照系的选择”及其对心理的影响,朋友“没事偷着乐”指出:“参照系是客观存在的,但选择哪一种参照系做对比,却是自我设定的。因而选择的参照系不同,会对心理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反过来说,在主观上如何选择参照系,也是受心理预期值的设定调控。所以在相同的境遇下,乐观的人会选择对自己形成正反馈刺激的参照系,悲观的人却会选择对自己形成负反馈刺激的参照系。”“譬如‘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人比人得活着,货比货得留着’,都是同样的对比,因参照系不同,心理的正负影响也xx不同。”讲得真是十分透彻!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从物质到意识的认识路线,认为物质世界是客观实在,强调认识是人对客观实在的反映,申明世界是可以认识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则进一步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论()。

 

    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属同一哲学体系,均认为世界是可以认识的,认识是人对客观实在的反映,认识的过程是一个辩证的过程。二者的区别是: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重在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并且是判断真理的{wy}标准”。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重在强调参照比较是获得某种具体认知的基础,“有比较才有鉴别”。

 

    事实上,所谓实践检验真理,就是指对事物的同一属性采取多时段的比较从而验证某种认识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是符合实际的,因而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两者并不矛盾。

 

(三)社会比较理论

 

    社会比较理论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L.费斯廷格在1954年提出来的构思,是每个个体在缺乏客观的情况下,利用他人作为比较的尺度,来进行自我评价。

 

  费斯廷格指出,在向上的社会比较中,跟那些更社会化的人比较;在向下的社会比较中,作逆向比较。社会比较理论解释人们为什么嚷着模仿传媒中的典范。社会比较可以为个体提高自信心,并且成为合理自我完善的基础。可是,当比较建立了不实际的标准,这些功能都会失效()。

 

    显然,这一理论与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在社会的参照比较上是重合的,上面提到的朋友“没事偷着乐”的讨论,恰与“社会比较理论”的核心论点相一致。

 

    但是,笔者所论证的“参照认知论”不仅仅涉及社会领域的比较,还包括物与物的比较、事与事的比较。即涉及的领域更宽,应用范围更广。

 

三、提出“参照认知论”有什么意义

 

    基于上述讨论,笔者以为,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以及是否喜欢,“参照认知”,是一个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提出和讨论“参照认知论”的意义或许有二:

 

    一是理论意义。既然是客观存在,就应当对其系统概括,并对已知的“认知定律”做出补充。

 

    二是实践意义。既然是客观存在,就应当对其正面运用:

 

    一方面,无论你是否意识到,每当你经意或不经意地对某人某事做出判断时,你便是认知主体——谨记选择恰当的参照系,进行合理的比较,以得到正确的认知。

 

    另一方面,无论你喜欢不喜欢,你可能随时随地被别人有意无意地当作参照物或认知客体,进行着这样那样的、公开不公开的比较,得出他们的、恰当不恰当的认知——坦然面对好了,谨记保持阳光的心态和对人对己有益的行为。因为你管不了别人,你能把握住的只能是做好你自己。

 

    说起来,无论何人何事,总希望在别人的眼里、心里、口里,甚至记录里,得到正面的、良好的评价——那么,还是那句话,谨记做好你自己。因为,说到底,“被”参照的“物”、“被”认知的“客体”,在整个“被认知的过程”中并不是“被动”的,参照物和认知客体其实xx是“主动方”——因为,别人只是在那看、在那评判,演员是你。

 

    想被视为“大”吗?——那么,请包容他人,因为有容乃大;

    想被推为“强”吗?——那么,请不必张扬气胜,因为强者不争;

    想闹中求“静”吗?——那么,请虚空慎思,因为静者不躁;

    想情趣显“雅”吗?——那么,请谦谦君子风,因为雅者脱俗。

 

    如此等等,都是这个道理。

 

    抛砖引玉,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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