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5 06:23:37 阅读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精联公司聚异丁烯xx测试
根据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的要求,为了检测聚异丁烯对实验动物的急性经口毒性作用和强度、皮肤刺激强度、皮肤致敏等级和致敏程度,精联公司于2008年在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暨辽宁省化学品毒性鉴定中心进行上述三项的检测。
测试结果如下: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试验期内,试验组和重复试验组小鼠饮食、活动状态及生长均正常,未见明显中毒反应,两组动物均无死亡;试验结束后,对存活小鼠进行大体解剖检查,未见明显病理改变。
皮肤刺激性试验:给予4只家兔聚异丁烯皮肤直接涂敷,在染毒后1、24、48、72h均未见任何皮肤刺激反应,未见红斑、焦痂、水肿形成。各时点皮肤刺激反应总积分,总积分平均值均为0分。皮肤刺激反应时点{zg}积分均值为0分。染毒期间及整个观察期内,家兔未出现任何损伤和中毒反应。
皮肤致敏试验:染毒组和阴性对照组豚鼠在激发接触聚异丁24、48h,均未出现红斑、焦痂、水肿等皮肤反应,实验动物皮肤反应评分均为0分。染毒组和阴性对照组豚鼠皮肤致敏率均为0%,阳性对照组豚鼠皮肤致敏率为{bfb}。
测试结论:
根据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之“急性毒性分级标准”判定,急性经口毒性分级标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四类,聚异丁烯的急性经口毒性属最的低“低毒”。
根据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之“皮肤刺激强度分级标准”判定,聚异丁烯对皮肤的刺激强度为“无刺激性”。
根据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之“皮肤致敏反应试验分级标准”判定,聚异丁烯的皮肤致敏等级属“Ⅰ”级,致敏程度为“弱”,在实际使用下无致敏危险。
发布时间:200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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