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国家统计局官员建议,为鼓励农民工在城镇置业,可以通过成立“房屋银行”向农民发行“房屋券”,让农民获得购房资金,帮助农民加快市民化步伐。
具体的操作模式是,农民将农村房产抵押给银行,兑换相应价值的房屋券,然后持房屋券到城里买房,开发商则凭“房屋券”到“房屋银行”兑换相应数额的货币。这一操作模式的意义被解读为,鉴于目前事实上已经有很大比例的农民在城市里就业生活,他们在农村的住房其实处于空置状态,此举可以有效盘活农村房产,同时有效拉动住房需求,并让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实质性改善。
这是一个很有创意的设想,如果能够真正推行下去,意义的确非同一般。但可惜的是,这一设想在技术上基本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这一模式看起来有点绕,其实很简单,就是农民将住房抵押给银行,获得了一笔xx而已。就此而言,倒还不失可行性,可加上“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外衣后,就一点可行性也没有了,或者说,这是一个虚假的“创新”。
可被证券化的资产,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收益性和流动性。这一设想中的两个关键角色是,发行证券的机构是“房屋银行”,被证券化的标的物是农民的房屋。问题是,“房屋银行”有什么激励来发行“房屋券”,而又有人愿意购买证券呢?必须是银行能够通过发行证券获得手续费收入,同时其标的物即农民的房屋能够给证券持有人带来稳定的收益。那么,其不可行之处在哪里呢?{dy},农民在农村的住房是处于闲置状态的,并不能通过出租或其他方式产生稳定的收益流,既然收益性并不存在,被“证券化”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谁是房屋券的最终持有人呢?只可能是那些有闲钱而又希望运用这些闲钱获得xxxx的人,而且证券持有人一旦有资金需求时,又能将证券出售给其他的人套回资金,这就是资产的流动性。发行证券的出发点是,有的人愿意获得xxxx,有的人愿意一次性套取资金,于是让稳定的收益流动起来,最终让农民一次性获得资金,让有闲钱的人持有证券获得xxxx,银行在其中充当的是中介角色。可按照这一设想,房屋券首先是交给农民,进而农民将其交给开放商抵扣房款,而开发商又将其交给银行回收资金,流通来流通去,房屋券的{zj}持有人居然是银行!也就是说,银行既发行证券,又最终要利用证券获得收益流,说来说去,是银行将证券发行给了自己!
收益流和流动性均不存在,不可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可是,这一设想仍然蕴含了极有价值的思想,这就是希望能盘活农民的资产!农民现有的“资产”是什么呢?人们会说,是他们在农村的房屋和土地。这一说法只是貌似有理。所谓资产,就是可带来收益的财富。可事实是,除了城中村和城郊紧密接合部的农民能够利用房屋出租获得收益以外,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民并不能获得这种收益。至于农民的那一亩三分地,望天收能够混个肚儿圆就不错了,哪有多少收益可言?
可另一个事实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民同样也没钱,但他们很富。这真是奇怪了。原因在哪里?在于台湾农民的土地和房屋可以出售,他们持有可随时变现的住房,尽管没钱,但可以随时变得有钱。
可是,为什么土地在农民手里带来的收益有限,却有人愿意花大价钱购买呢?这是因为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出售以后将被转换用途,用于能产生更高收益的领域。这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世界上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叫企业家才能,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就能够将你手里的“乌鸡”变成他手里的“凤凰”。问题是,如果“乌鸡”一直在你手里,你不愿意转让或者不允许被转让,乌鸡变凤凰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那么,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要真正变为资产,首先是必须可“配置”,即可以自由流通起来,一旦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能通过流通而被转换用途,就变成了“资产”。而流通被限制时,也就是限制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限制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绕来绕去地折腾什么房屋券,不如让农民的土地和房屋直接流通起来。(作者苏振华 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