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的意思是什么,怎么操作_旅居北京的老田鼠_新浪博客

土地储备

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dy}章 总 则
  {dy}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xx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xx应为担保xx,其中抵押xx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xx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xx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xx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xx。土地储备机构申请xx时,应持财政部门的xx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xx。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xx。土地储备xx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xx相关信息。在xx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xx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xx。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xx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xx的,必须按xx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xx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xx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场的组建是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中心编制50人,内设“七部一室”,即:财务管理部、储备管理部、开发管理部、市场交易部、项目开发一部、项目开发二部、项目开发三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土地储备方面: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场,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场所。

    中心是政府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和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平台,将以“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工作职能

    一、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为财务管理及资金运作部门。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市场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市中心投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负责中心经费管理;负责对分中心实施项目资金运作进行指导并参与监督检查;负责中心固定资产帐务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储备管理部
        储备管理部为全市土地储备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有关政策研究;负责市中心为主体及以市中心为主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验收;负责土地储备库建立、入库验收、入库土地期间管理、出库土地交接及后续协调等工作;负责市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分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业务指导;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开发管理部
        开发管理部为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综合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承担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有关政策研究;负责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编制管理;负责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和一级开发实施方案专家审核会组织;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招标管理等工作;负责核发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负责分中心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指导;负责中心有关基础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综合业务统计、课题研究管理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场交易部
        市场交易部为全市土地入市交易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全市土地交易市场规则、运行程序制定及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维护交易秩序;负责审核入市交易土地申请、入市交易价格初审及地价会汇报;负责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申报;负责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入市交易土地后续协调工作(仅指过渡期非从土地储备库供应土地);负责全市土地交易分市场业务指导;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项目开发一部
        项目开发一部为具体承担储备开发项目的运作部门。具体职责如下:负责本片区联合储备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片区市中心为主体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具体运作,移交土地储备库等;负责本片区分中心及企业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监管验收;负责东城、崇文、朝阳、大兴、通州、亦庄六个片区。

六、项目开发二部
        职责同项目开发一部。负责西城、顺义、昌平、密云、平谷、怀柔、延庆七个片区。

七、项目开发三部
        职责同项目开发一部。负责宣武、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房山六个片区。

八、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为行政综合部门。具体职责如下:负责政务和文秘工作;负责党群工作;负责中心人力资源管理;负责后勤服务;负责分中心管理;负责中心法律事务处理;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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