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屋中介服务费标准 收费不超一月租金
2009年12月29日09:06
昨日记者获悉,房屋中介服务收费做出明确规定。根据{zx1}敲定方案,今后房屋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费分别不得超过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1%、50万元以上的1.25%;代办抵押xx登记手续或单独办理产权过户的中介服务费每件不得超过500元。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中介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服务收费由中介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书面约定。
中介机构提供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凡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自行协商,书面约定。
中介机构在办完产权过户、房屋租赁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
中介机构在提供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时,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看房费;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中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人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的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