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新欠话费可以税前扣除

    对企业资产损失比较xx的纳税人和税务中介了解这样一个政策文件的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该条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用户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仍按照原法规执行,拖欠时间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147号文发布后大约五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正式发布,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从我们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了解到的具体实务情况来看,即使是在13号令执行期间,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的规定一直在执行,可见,税务机关是将147号文件第七条作为13号令的特别法加以处理的,这也符合电信行业的具体情况。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所得税上的资产损失业务原则上都执行财税【2009】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来的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从法理上已经失效,但官方并未对电信企业坏账损失做出特别规定。

    比较有意思的是基于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特殊调研,主管部门在其发布的财税【2009】3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做出明确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基于电信企业的特殊情况,我们建议官方尽快出台政策,对电信企业新欠话费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该类损失扣除由审批制改为自行计算扣除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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