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知易网知识产权博客

  摘要: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不够合理和政府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提出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和充分发挥政府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xxxx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发布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xx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论文发表、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 。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权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中国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 。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

    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高校应制定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依照法律对本校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制定相应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授权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范和指导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

    据统计,90%~95%的{zx1}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60%的时间,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6]。高校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该检索系统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专利、商标、、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涵盖各领域世界范围内的{zx1}信息和知识产权状况。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该系统,能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zx1}的专业资料和技术情报,能及时跟踪和掌握该领域{zx1}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动态,避免盲目开发和重复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高校内部各种力量的参与。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必须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应该结合本校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对本校科研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的学科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巩固学校在这些项目方面的优势地位。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论文、著作发表前、出版前,将科研成果先申请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可充分利用《专利法》规定的六个月新颖性宽限期,将创新水平极高、可在本领域内产生一定影响的科技成果及时地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公开,保证技术创新的{lx1}地位,然后再申请专利[7] 。

    (三)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有学者把激励机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归纳为:激励机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难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高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将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实际利益联系起来。否则,当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实际利益低于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和专著时,理性人的选择自然是放弃知识产权,也不会考虑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由原来的“谁投资、谁享有”转变为“谁完成,谁享有”。对高校来说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投资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据此,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允许完成科研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的实施阶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守护神。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使高校对其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地位、经济价值有系统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其他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在成果开发阶段,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高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中进行科研选题并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对重大项目直接进行项目资助,协助这些项目做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在{jd0}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高校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9]。

    在成果推广阶段,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和高校搭建知识产权供需平台,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吸纳高校、企业为会员,由中心组成网络,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对投资巨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可以实行由政府出面联合企业界,共同出资,联合运作。

    在成果应用阶段,政府应当要求高校对成果应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检验转让成果应用的情况。为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在采购计划中优先考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和技术,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出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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